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美国人罗纳德·德沃金出版过一本著名的法学专著《认真对待权利》。自从这本书出版后,需要认真对待的东西便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作为投资公司的股东,自然也需要认真对待股东权利。《公司法》在总则中明确,股东享有获得投资回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通过这样笼统地规范还不足以表明股东究竟享有何种权利。因此,有必要结合具体的公司法制度,将股东的权利列举清楚。只有知道股东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才能认真对待股东的权利;否则认真对待的基础都不存在,自然也就无法认真对待。
根据《公司法》总则条款的规定,大致可以把股东权利分为财产性权利(获得投资回报)、参与性权利(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性权利(如股东知情权、诉讼权利)。
(1)财产性权利。股权是包含财产属性的,换言之股权是有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公开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可以通过分红、转让等方式来获得利益。因此,股东首先享有利润分配权、股权转让权。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退股撤资,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这被称作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或者叫评估权。为了保证自己的股权比例不被稀释,从而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不被削减,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同理,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也有同比例减资的权利。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获得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公司清算价值。此外,股权作为一种带有财产属性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
(2)参与性权利。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是通过股东会进行的。因此,围绕股东会的运作,股东享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提出股东会议案的权利、选举及罢免公司管理层的权利,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在股东会上投票表决的权利等等。当然,股东会上行使这些权利能否达到股东预期效果,取决于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股东的提案能否获得股东会议的通过。
(3)监督性权利。监督性权利主要包括股东知情权和相关诉讼权利。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这就可能需要查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账册,摘抄、摘录会计凭证。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运作状况,监督公司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针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不成立以及撤销的诉讼,以便纠正公司决议瑕疵。如果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股东还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直接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强制解散,清算公司并取回剩余财产。如果公司享有诉权但又不提起诉讼,股东还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来提起诉讼,这叫做股东代表诉讼,这也是股东很重要的监督性权利。比如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实施关联交易将公司利益输送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关联公司。这个时候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公司当然可以去追究大股东的责任。如果真要这么起诉的话,就会形成大股东代表公司追究自己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很显然是走不通的。这个时候小股东可以主动站出来维护公司利益,最终诉讼的利益亦相应地由公司享有,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准确理解股东权利还应该区分这样一对概念:固有权利与特定股东权利。所谓固有权利,是指这种权利仅与股东身份有关;只要是公司股东,无论是否出资到位,无论持股比例多少,都可以行使的权利。最为典型的固有权利包括: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权利、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剩余财产取回权等。对于股东固有权利,除非股东本人同意作出一定让渡,否则公司以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进行限制的,相关章程条款无效,不能起到限制股东固有权利的目的。以盈余分配权及异议股东请求收购股份权利为例,当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股东有权提出回购股权的情形的,只要你具有股东身份,无论你持股比例多少、持股时间多久,公司都必须保障你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必须向你分红或以公允价格回购你所持股权。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持股比例的限制,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或者持股超过一年的股东才能行使要求回购的权利等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特定股东权利。所谓特定股东权利,简单来说就是需要满足一定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才能行使的股东权利,尤其是以持股比例要求最为常见。详情见下表:
持股比例 |
特定股东权利的内容 |
1% |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3% |
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 |
对上市公司而言,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严格遵守《证券法》的限制,他们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要负担信息披露义务,遵循短线交易限制等。 |
10% |
1、提议、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均无法履行/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职责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且在董事会、监事会均无法履行/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30% |
强制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1/2 |
常规决议过半数通过(不含本数) |
2/3 |
重大事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含本数) |
股东的权利包含很多个方面,如何具体行使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只有充分了解股东的权利,才能认真对待股东权利;只有认真对待股东权利,才能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不建议股东躺在权利上睡觉,等到公司经营出了严重的问题,才跳出来说“我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很多时候,对于权利被侵害这一结果,权利人自身是有责任的。当然这种责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复盘后的反思和检讨。你本可以这么做,你没有这么做,你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现在你需要维权,你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后,仍无法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这种代价不仅仅表现为金钱,也可能表现为时间、精力、商业机会的丧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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