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了涉及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如因转让导致国有控股地位丧失等特殊情形,还应经政府批准。那么,在国企对外承诺股权回购情况下,是否有权以该回购协议未按照要求进行批准情况下,主张协议对其不生效。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能够对于国企的回购义务有进一步的理解。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南京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时代传媒投资公司(以下统称“回购方”)和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金投资”)等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汇金投资等以增资方式认购南京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增发股份,协议自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同日,汇金投资和回购方签署备忘录,如目标公司未能在三年内上市,则回购方应回购汇金投资在目标公司中的股份,并支付利息,协议自增资协议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2010年,江苏省国资委审批通过增资协议方案。
2011年,相关部门要求目标公司尽快完成民营企业投资者退出。
后因双方就回购程序与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汇金公司于2019年提起起诉,要求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汇金公司的诉请,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备忘录是否和增资协议一样,应审批后生效。根据当时适用的《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涉及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备忘录亦涉及对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处置问题,因此,也应履行审批程序。在各方未能履行审批的情形下,备忘录未生效,因此汇金公司无权依据备忘录约定要求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
二审法院支持汇金公司的诉请,理由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涉及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并未要求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因此,备忘录应根据双方约定,在增资协议生效后生效,不以审批为生效条件。
虽然合同生效不以通过相关部门审批为前提,但是根据2016年6月起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32号文)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时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且原则上须在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随着国企合规治理的完善,类似本案未经审批便进行转让的情形出现的概率不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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