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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义务人包括(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中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的人。
  •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承兑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票据权利与责任

1.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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