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保证的基本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里面的承兑保证人信息,为啥银行不愿意填写
《票据法》对票据保证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
1、保证人的范围
《票据法》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再看看电子汇票的票样上对票据保证的记载:
商业承兑汇票里面的承兑保证人信息,为啥银行不愿意填写
这里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样的基本要素与银行承兑汇票一致 )
电票正面有"出票保证信息”和“承兑保证信息”两栏,分别记载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日期。
3、票据保证的推定
《票据法》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连带保证责任
《票据法》第五十条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不论是出票保证人还是承兑保证人,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
5、保证不得附条件
《票据法》第四十八条 票据保证的限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6、保证人可以为一人或者多人
《票据法》第五十一条 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人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出票保证与成对保证孰优孰劣?
字面上讲,出票保证与承兑保证的差异就体现在二者的被保证人,那对于持票人而言,哪一个更好呢?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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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票据保证人(不论是出票保证人还是承兑保证人),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共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优劣先后之分。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出票保证人和承兑保证人没有差异,最终都落脚到保证人自身的资质和信用上。日常的票据交易中,我们重点应放在对票据保证人资信实力的核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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