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如何处理?
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多为与对方单位已失联的情况)应转入营业外收入
长年与对方单位失联,导致无法正常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注意:此款项不需缴纳增值税,但需要将其并入收入总额,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付账款】需根据挂账款项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财务处理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归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如果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但未取得发票,建议采取相关的账务处理。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企业已确认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无法支付,应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应留意,若【应付利息】或【应付股利】的对象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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