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XX集团对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实现集团管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覆盖和延伸,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参股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参股企业指XX集团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在参股企业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条 强化集团公司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在 《公司法》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定文件。
第三条 集团参股企业的管理覆盖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积极主动关注参股企业的发展,积极行使股东权力,将财务绩效和分红回报设为重点。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向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应经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保留与集团的劳动关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在从事参股企业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应严格按《公司法》和参股企业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有损于集团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于参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至集团述职。
根据实际情况其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召回述职与年度考核、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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