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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原则的表现(浅谈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价值)

随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关于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特别是2013年我国设立公司认缴制度后,部分学者对资本维持原则产生质疑,甚至认为资本维持原则已经失去意义。本文简单地谈谈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价值。

在传统公司法律理论中,公司是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构建的市场主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三原则的内涵本质上是重叠的,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设立时需要有符合公示额度的出资,通常是在法律中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且要求出资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资本维持原则(本文称为狭义的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运营中名义注册资本对应充足的现实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严格限制价值不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限制公司回购等;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由法定程序,力求资本的稳定性。无论是资本确定原则还是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均是维持公司合法合理的财产,区别是三个原则针对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不同阶段的资本维持,因此在本质上可归结为资本维持原则(广义的资本维持原则)一个原则,或者说资本三原则中,最核心、最根本的为资本维持原则。德国公司法也存在着资本原则,不过是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的真实缴纳原则,资本真实缴纳原则是为确保公司设立时股东按照所承诺的注册资本份额真实缴纳出资,资本维持原则是维持公司存续期间的合法资本。如果把公司设立也包含进入公司存续期间,那么资本真实缴纳原则也可以被资本维持原则吸收。

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查阅了一些资料,大部分研究对资本维持原则的作用及其发挥的重要意义有比较深刻的阐述,同时大多观点也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目前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资本维持原则理论本身或多或少存在争议。究其原因在于对资本维持原则发挥作用的底层逻辑的理解不同导致。段威、李程浩在《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一文中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应是一个确定的数值,且不会轻易发生变动、具有稳定性,主张将实缴资本视为资本维持原则的标准。冯果教授在《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一文中强调了相比公司注册资本而言,公司净资产更具有担保作用,因为净资产可以实际变现偿还债务。赵旭东教授在《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一文中也提到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使得公司净资产作用凸显,对维护公司资产的稳定的重要意义进行论述。朱慈蕴教授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之思考》一文中主张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责任财产不当流向股东,认为认缴制度应当受到限制,应当将资本制度视为一个整体进行革新,而不仅仅是变革资本制度前端,在如何完善资本维持原则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赵万一教授在《资本三原则的功能更新与价值定位》中主张更新资本三原则的内容,应当对资本三原则的价值进行重新定位。赵万一教授在价值定位中认为资本三原则的定位应当由公平价值向效率价值转向,应当在资本三原则中重新平衡“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

部分观点认为公司信用是以公司资产为基础的,不必再严守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已经没有必要,甚至成为限制公司发展的桎梏;也有用资产信用制度和偿债能力测试等替代资本维持原则的说法。如果单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此类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但该观点忽略了公司运营过程中监管与公司法律制度制定之间的区别,忽略了信用资本制度和偿债能力测试是为实现资本维持原则的监督,是维护法律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的“武器”,不能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资产制度和偿债能力测试应当是资本维持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公司法律的立法中予以体现,但此类制度永远无法取代资本维持原则。

毫无疑问,以上种种研究和探讨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公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作为公司法律制度核心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也应当遵循法律的价值理念,本文尝试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分析资本维持原则,以期从另一个侧面解读资本维持原则的重要作用。

对于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解不应当停留在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包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或者一定资产等某一固定数值的层面上。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资产是随着公司的经营不断发生变化的,可能盈利增加,也可能亏损减少,某个时刻的净资产额和注册资本并不能代表下一时刻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不能成为公司的信用。资本维持并不限制公司经营,资本维持原则所维持的应当是出资人的出资和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正当资产及其形成的资本,这些资本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生变化的,并非固定不变,是一个动态的数值,因此资本维持原则并不维护某一固定不变的资本数额,维护的应当是公司所有的正当资产。按照前文的观点,为了维护公司资产的某一固定数额而限制公司的正常交易,不仅违背法律的自由价值,也与公司设立的目的相背离。公司作为法人,在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力自由进行交易活动。公司正常经营中发生的资产减少并不是对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的盈利、亏损是市场活动的结果,如果公司因正常经营导致亏损,公司债务无法偿还,对债权人来讲,是应当承担的正常的市场风险,法律不应当保护债权人免于遭受正常的市场风险,法律保护的应当是来自非正常的公司财产减少而使相关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资本维持原则避免一切未经法定程序公司资产的非正常减少(比如股东或者高管等转移侵占资产、抽逃出资、违法分红等),经营活动中资产减少和偿债能力下降对公司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来讲是其应当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公司资产非正常地减少往往具有违法性(或者违反公司章程)和隐蔽性的特点,对公司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来讲这种资产减少是不可接受的,一旦允许此类资产减少存在,将增加公司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的不确定性,破坏市场交易秩序。资本维持原则就是通过禁止这种非正常的公司财产的减少来维护公司信用和市场秩序的。以资本维持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公司法律制度,才更有利于实现法律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比如抽逃出资制度、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法人人格否认、减资制度、公司分红制度等就是为防止股东或者高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财产非正当减少,实现利益在社会、股东、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形成信用、可靠的市场秩序。

法律制度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其本质是法律价值平衡的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重新平衡公司法律制度的某些价值是必要的,以使其更加符合现实需要。但需要注意的是效率价值的位阶低于法律的三个基本价值,即使以效率为突出价值追求的公司法也不应因过分强调效率价值而失去对法律三个基本价值的考量。资本维持原则的本质是平衡社会、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公司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法律的自由价值、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等。认缴制度是将公司资本设置的权利交给市场、交给当事人,是对法律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的追求。事实证明,各个国家的法定资本制度改革后,大大促进了市场繁荣,这也是改革后认缴制度得到普遍认可并被一直保留下来的原因;资本维持原则是对法律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的维护,公司法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围绕保护社会利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包括交易相对人)利益设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同时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按照法律的价值位阶,合法的自由交易应当首先受到保护,其次才是公平和秩序价值,对市场而言,效率当然也是极其重要的价值,也应当予以重点考虑。出资制度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包括出资多少、出资期限等,认缴制度符合法律的价值追求,也符合现实需要;公司存续期间任何合法交易都应当受到保护,这是公司的自由(笔者认为经营范围的限制本质上也是有悖于法律的自由价值的),不得以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名而限制公司正常交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另当别论,此时交易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自由是不值得保护的);资本维持原则避免公司财产不当流失,从而实现维护各方利益、维护公司信用、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同时在利益分配中实现社会、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财产不当流失、转移,就是利益的不当分配),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自由就是对效率的释放,任何限制一定会影响效率,因此在制度上充分考虑自由价值就能够最大程度地释放效率。认缴制度在实现法律自由价值的同时,提升市场效率是顺理成章的结果。如果一味追求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而忽略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必然不能维持公司和市场的正常运转,正如汽车的油门和刹车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保证车辆平稳、安全、快速的行使,同样公司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也需要兼顾自由价值、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公平价值的平衡。如果把公司法律制度中包括认缴制度在内所体现的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看作是市场运行的“油门”,那么公司法律制度中资本维持原则所维护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就是市场运行的“刹车”,二者在市场运行和公司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均不可偏废。

综上所述,在认缴制度下,释放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同时,资本维持原则不但不应该被弱化,反而更应该得到加强,才能让公司法律制度的自由和效率更加平稳,更有力量,才能实现公司和市场的行稳致远。由此可见,资本维持原则依然是公司制度存在的定海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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