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问答

清算机构组织方式(公司的清算组如何组成)

一、公司清算组的组成。公司法第183条对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组成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情况: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有股东组成,这里的股东:1、不区分大股东(控股股东)还是小股东,只要是股东都负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2、不论该股东在公司运营期间是否对公司行使管理权(比如做董事、经理等),还是仅仅是做股东而不行使管理权;3、不管该股东能否组成清算组、进行实际清算,有的股东想组成清算组,但实际组成不了,或者想实际进行清算,但其对公司的账册、实物财产均不掌握,无法进行实际清算。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虽然法律规定了两种组成方式,我们更应该把董事作为当然的清算人,理解为第一顺位的清算人,在股东大会迟迟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若董事不积极履行清算人的职责,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在公司章程中,可以预先确定清算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二、清算组的主要职权。公司法第184条将清算组的职权概括为七个方面,(1)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债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需要注意的有:1、清算组的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类职权不但不能放弃,还得诚实守信、勤勉履职;2、对于债权人的通知不能用公告代替,只有在通知确实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用公告送达;3、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应作广义的理解,除民事诉讼活动外,行政诉讼活动、行政复议活动、仲裁活动等都应理解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三、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进行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在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时,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