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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
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
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
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 -
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
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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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 -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适应新型业务场景
适度拓宽贷款用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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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受托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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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内。 -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 -
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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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防控贷款资金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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