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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效应的适用范围(用经济学办法解决经济学问题)

推崇庇古方法的经济学家,在应对有害效应时,使用的方法不同,发挥的作为亦不同。他们要么把生产要素仅仅看成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实物,从而将这种权力放大为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却不知“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是无权力的制度”;要么把有害效应简单归纳为损害导致受损的因果关系,从而将解决有害效应锁定在“谁损害,谁担责”“谁担责,谁赔偿”的措施之上;要么将有害效应归因于制度的不足之处,似乎只需消除制度缺陷,有害效应即可迎刃而解;要么将自由放任状态和理想世界做简单比对,好像人们所做努力就是缩小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追求完美的理想境界。在科斯的眼中,这些可归纳为

 
 
 

和称之为要素实物法、因果分析法、缺陷消除法、理想比对法的所谓庇古方法,是仅仅满足于哲学上的因果分析、道德上的价值评判、政治上的利益权衡和法律上的合法与否判断的方法,是“最终必然归结为美学和伦理学”的方法,是与实践要求相去甚远、存在基本缺陷、致使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效应问题得出正确结论的方法,从而也是“需要改变的方法。”

实际上,给人们带来有害影响的行为,只是一种行使一定实在权力的行为。正如将一块土地用作停汽车、造房子,从而影响他人观赏美景的视野、享受呼吸新鲜空气的自由一样,人们拥有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产生有害效果的权利行为,就相当于拥有使别人蒙受损失——不能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行为。在这里,人们行使权利固然给自己带来利益,却总包含着对别人的损害。或者说,给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是以对他人的损害为成本的行为,是有机会成本的行为。正如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力行为,是受限制、担风险、有代价的权力行为一样,给他人带来有害影响的权力行为,也是一种让别人蒙受损失的有成本的权力行为。这种有损害的权力行为具有相互性,当事双方的关系是相互的,只有在空间上和事件中相互联系的当事人,才会产生影响和损害;当事双方的影响是相互的,人们在影响他人时,也受他人影响,在损害他人时,也受他人损害;政策作用的效应和后果是相互的, “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任何给他人带来有害影响的行为都是社会性行为,反对任何引起危害他人的行为是真正的“反社会”行为。处理这些具有相互性社会影响的有害效应,应当充分考虑其联系的社会性、影响的社会性、效果的社会性,把解决有害效应的关键放在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经济行为和合适的社会制度安排之上。而任何措施和制度,不论是消除制度缺陷,还是缩小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不论是借助市场交易,还是利用企业组织或政府管制,都是有缺陷、有损害、有成本的。消除缺陷的方法本身有缺陷,节约成本的方法本身有成本,避免损害的方法本身有损害。任何制

 
 
 

用经济学办法解决经济学问题

度都有成本、都有缺陷,真正好的制度,不是无缺陷无成本的制度,而是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成本最低的制度, 或者说是成本一定情况下收益最高的制度,从而是最有效、最有利、最合算的制度。正因为如此,制度自信源于制度自省,制度自省比制度自信更重要,制度选择的“最佳方法就是把它转变为一个经济学问题”,用经济学办法解决经济学问题。正如研究企业问题的经济学家习惯于利用机会成本方法来比较要素既定结合的收益与替代的商业安排一样,解决有害效应也应利用机会成本方法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不同经济制度所产生的总产品、总价值、总效应,以推进帕累托改进,在不使其他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境况变好,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社会总产品、总价值、总效应最大化。进而言之,解决有害效应不仅要充分考虑经济行为、经济制度的社会合法性和社会合理性,而且要更多考虑经济行为、经济制度的社会合算性和社会合利性,认真比较防止损害的收益是否大于停止损害损失的收益,仔细权衡防止损害的成本是否低于停止损害的成本,力求选择最优经济行为、最优经济制度,争取防止损害的行为、制度不仅合法、合理,而且合算、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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