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国内外卖平台美团成了众矢之的。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餐饮店铺收入大幅减少,而负责为店铺和消费者提供外卖服务的美团却“落井下石”,将佣金比例提高至26%,进一步压缩了店铺的盈利空间。多地餐饮行业组织以公开信或发布声明等形式谴责美团搞垄断,缺乏社会责任感。
但与此同时,新华社发表了一篇题为《美团:疫情中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章,赞扬美团在疫情期间成立了2亿元关怀基金为医护人员提供免费专供套餐,提供了20万个就业岗位。
那么,美团究竟是缺乏社会责任感,还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呢?出现如此矛盾的结论,归根结底是大家对企业到底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并不清楚。
国内外学者对社会责任认知不统一
究竟哪些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当承担的?
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 (Oliver Sheldon)1924年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认为,企业在生产商品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该关注产业、行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将道德准则融入其中,增加企业的人情味。
1963年麦克奎尔(McGuire Joseph)将经济、法律义务融入企业社会责任,丰富了其原有内涵。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认为企业负有提高美国人民生活质量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提供更多的产品及服务,其中构建的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成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和演进的社会价值观结合、新的企业社会责任三个维度。
1979年美国学者卡罗尔(Archie B.Carroll)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能够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并因此而获利;法律责任是指企业能够信守合约,遵守法律;伦理责任超越了法律的要求,指企业行为能够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慈善责任是指企业完全出于自觉自愿,满足社会对企业的更高期待。任何一项责任缺失都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相背离。
1997年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 (John Elkingto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
国内邓瑞、赵炜烨基于Schwartz交叉圆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道德、经济和法律三个方面。
2000年联合国时任秘书长安南倡议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将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表述为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贪污四类共十项内容。全球报告倡议(简称GRI)从经济、环境和社会绩效三个角度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
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组织治理、人权、劳工、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问题和对社会发展作贡献七个方面内容。
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要从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履行社会责任。
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应该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王秋霞基于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认为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低级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中级社会责任)和认知责任(高级社会责任)。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不同的人或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的内容提出了不同的理解,而且所提到的各种责任根本不在同一个层次。利益相关者、环境、经济、慈善等指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对象或者载体,法律和道德才是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含的内容。
从组织资源角度对社会责任的认知
本文根据实践反思,从组织资源(人、财、物、信息)的角度,分析得出以下观点。
1.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社会道德和法律责任
只要企业自觉恪守社会道德,严格遵从社会法律,就不会做出影响和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关于社会道德,我国有几千年丰富的传统文化,比如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和道家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教导我们,每个人和企业作为社会公民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孟子在《寡人之于国也》中说的“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和荀子说的“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馀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都是在告诫我们要保护环境,不可乱砍滥伐破坏生态平衡。
儒家认为“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提倡企业要“以人为本”“敬人者,人恒敬之”,不仅要尊重和平等对待员工,对顾客、合作者、竞争对手等也要讲究诚信,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买卖要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论语·里仁》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强调要“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孔子在《论语·述而篇》中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同仁堂之所以能够成为百年老店,就在于其遵循的价值观是“同修仁德,济世养生”,提倡“讲信义,重人和”的经营理念,“童叟无欺,一视同仁”的职业道德,“以义为上,义利共生”的生存哲学和“炮炙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质量观。社会道德重在自律、自省和慎独。
关于社会法律,我国与环境有关的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与企业员工有关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与消费者和产品有关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等;与业务合作者、竞争对手等有关的有《合同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财务有关的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票据法》等;与信息有关的有《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保密法》等,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管理活动进行了约束。
2.经济活动、慈善公益不属于企业社会责任
(1)经济活动不属于企业社会责任。有人认为企业的使命是为社会创造价值,解决社会或经济问题,所以经济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本文认为这是混淆了结果和目的的区别。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虽然增加了社会财富,提供了就业岗位,但这是企业创造利润的附属品,是结果而不是目的。没有哪个企业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就业机会。
美团提高佣金是为了企业生存采取的市场经济行为,只要未违背社会道德和触犯国家法律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餐饮店铺认为美团此举是不考虑店铺的生存,没有社会责任感,那么反过来是否也可以说,店铺想降低佣金是不考虑美团员工的利益,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呢?佣金到底多高比较合适,是双方博弈和市场选择的结果,与企业社会责任无关。
(2)慈善公益不属于企业社会责任。根据辞海解释,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和没做好分内事而应承担的过失。慈善公益对每个企业来说只是一种权利和道义上的支持,花多少钱做什么事是企业的自由,而不是义务。如果把慈善公益视为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可能会被行政命令强行摊派,增加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每次发生自然灾害,很多企业都会主动捐钱捐物。但是总有人会拿企业的捐助数量和金额与企业的规模或名气做比较,一旦不符合心中的期望,就会制造舆论予以谴责,这是一种典型的社会道德绑架。
况且,有些企业做慈善公益更多的不是想承担社会责任,而是为了塑造和宣传企业品牌形象或者为了获取政治资源以增加企业利润,甚至有个别企业是为了掩盖自己的不法行为,他们对企业本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反而视而不见或者知法犯法、本末倒置。
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坚持自愿和强制手段相结合
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自愿行为,法律责任不属于企业社会责任。比如鲍恩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从属于自愿原则。赵德志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限于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领域,凡是在经济、法律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必须承担的责任,不能称为企业社会责任。
本文认为,不可否认,责任既然是分内之事,理当由企业自觉自愿地承担和履行,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在目前企业尚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愿意主动去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单纯靠企业自觉是行不通的,有时候还是需要政府采用法律手段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况且,法律是道德不可逾越的底线。
4.企业社会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先后顺序,企业要先生存才有可能创造利润承担对股东和员工的法律责任,其后才能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也有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直接和间接之别,但并无轻重、先后之分。
本文认为,企业成立伊始,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就应当把社会责任同时考虑在内。如果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有先后顺序,就是变相认为以前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是正确的,承认企业原罪的合法和合理性。现在被严重污染的空气、河流和土壤等是对这种论断最好的驳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企业社会责任一定要与企业经济活动形影不离,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们要通过加强国家法制建设,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强政府执法力度,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当地政府官员的业绩考核指标和加强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促进企业切实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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