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对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关系,本来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最基本概念,但可惜的是至今国家对此未有明确的界定。实务中,理论和实务界对它也是理解不一,特别是在面对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代理关系、居间关系时,就更加错综复杂了。
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出发,试图厘清劳动关系和代理关系,以期抛砖引玉。
案例1
某保险公司与高启盛签订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理合同书》,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合同签订后,高启盛成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高启盛工作积极努力,业绩突出,得到公司上下认可。
后来,保险公司决定正式聘用高启盛成为公司的理赔专员,并与他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22年10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答应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在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高启盛与保险公司起了纷争,高启盛认为应该从签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理合同书》起计算工作年限,保险公司认为只能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此,高启盛提起劳动仲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启盛之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理合同书》,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其实是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在合同期间,高启盛上下班无需考勤、无需参加公司会议,保险公司对他也不进行考核和日常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保险公司仅根据高启盛的业务量结算佣金,无需支付最低工资,双方之间不具有经济依附性。因此,高启盛与保险公司在此期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驳回了高启盛的请求。高启盛转至理赔岗后,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应从此时起算。
案例2
陈大光1982年开始在衡南县农村信用代办站做代办员,代办有关信用社的业务,劳动报酬按照代办站办理的业务量,分档次、按比例支付代办员手续费。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后来改制为衡阳市农村合作银行,后改制为衡阳市农商行。陈大光于2019年4月27日向衡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陈大官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以此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陈大官自1982年开始在农村信用社担任代办员。当时劳动法尚未颁布实施,故本案系劳动法实施前企业与外聘人员之间的遗留问题,不能当然适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来确定双方当时的权利义务。
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其办理业务的场所不是信用社的营业机构。”根据该意见,农村信用社和代办员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且,陈大光在代办站期间,劳动报酬按照代办站办理的业务量,分档次、按比例支付代办员手续费,而不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另外,陈大光也不需要参加信用社的考勤,其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均由自己支配,并不受信用社的管理,双方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在如今很多行业,例如保险、电信等行业,从业人员与公司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相较其他行业更为多元。一部分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一部分人员则可能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实践中,两者很容易发生认识和处理上的混淆。
因此,有必要厘清两种法律关系本质上的不同,多角度辨析,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
对此,笔者认为,他们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需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认定。
也就是需要通过分析双方实际存在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人身和财产的依附性。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对自己的工作时间、劳动内容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自己的工作过程和劳动成果是否属于单位。如果前面几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即可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在保险、电信等行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完成一定的任务,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服务的数量和完成任务的质量支付报酬,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代理人的劳动过程无需像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那样接受委托人的支配和管理,因此,双方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依附性,而劳动者的行为则由用人单位加以决定。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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