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族信托因其资产隔离、财产传承、保值增值等功能,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的关注。这其中,资产隔离的功能是信托不可替代,且争议较大的功能,是不是做了信托就可以实现资产隔离?以下这些事情您得知道。
不可替代
先来看一下法规,《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单讲,当委托人把自己的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法律上讲,资产已经不是委托人所有,属于信托财产。因此,当委托人死亡或因负债被执行财产时,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所处的状态已经没有关系了。与此同时,虽然资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但因为信托关系的存在,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持续从这部分财产中获得收益。这种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法律关系,只能通过信托工具才能真正实现。因此信托确实有资产、债务隔离的作用。
争议
那么,是不是做了信托就一定可以隔离呢?实践中,信托财产也有被执行的情况,大部分是因为在信托合同设计过程中出现了漏洞。主要是两类问题:一是委托人交付的资产本身有瑕疵,这个问题比较容易避免;二是委托人保留了太多的控制权,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委托人必须明白,实现资产隔离和个人对资产的控制权是不可兼得的。在个人保留太多对信托财产控制权的情况下,无论资产放于任何架构,可能都无法真正隔离。既然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委托人所有,那么如果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保留有大量的控制权,受托人的决策权被严重限制,并且委托人拥有大量的受益权,那在法官看来,这个信托就可能只是一个虚假信托。
因此,如何在信托财产控制权与资产隔离之间实现平衡,就必需在信托合同设计中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大部分制式的信托合同都保留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强控制权,上了法庭很难真正实现隔离)。
此外,受托人在信托中至关重要,信托的核心是通过受托人履行审慎管理,来确保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无理由剥夺、限制受托人的决策权力,或者随意更换受托人等行为,都容易导致法官不认可信托的真实性。
关于通过设立信托实现资产隔离,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行专业的设计,万不可简单地使用保留了强控制权的通用信托合同模板,否则,当真正面对法官时,也许会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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