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要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生产经营损失、稳定农业生产与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福利的功能,是乡村振兴战略政策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拨付10亿元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年,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2007年在6个省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补贴覆盖7类种养殖品种,标志着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式实施。2019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2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的目标,以满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形势下的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根据《中国保险年鉴》统计数据,2002-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与保险赔付逐年增长,农业保险密度与深度显著提升,保费从5亿元增长至814.9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52.63%,保险结余均为正且逐年上升,赔付率在47%~85%间略有波动。2021年,中国农业保险保费超越美国位居全球第一,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为965.18亿元,同比增长18.4%,保险金额为4.78万亿元,为1.88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其中,中央财政拨付保费补贴333.45亿元,增长16.8%。
截至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已运行16年。那么,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否会影响农民福利?为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基于2002-2020年31个省(市、区)的宏观面板数据,运用多时点DID模型、动静态面板效应模型、面板分位数模型等,考察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评估其对农民福利水平、福利波动的双重效应,以期为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农业风险的作用、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借鉴。本文研究的边际贡献如下:一是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实施以及发展两个方面来评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二是从动态和静态、多分位点视角更全面地评估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福利的影响;三是从农民福利水平、福利波动双重维度考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
二、文献述评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的理论内涵
本文以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思想为理论依据,采用主流经济学使用的货币化收入指标来衡量农民经济福利。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建立的,本质上是为了支农惠农,属于市场化的政策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本质区别是其非营利属性,这决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农民福利为落脚点的。农民与政府的福利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农民收入稳定既是农民的福利,也是政府的经济福利与政治福利,这也是政府干预农业保险市场的主要出发点。因此,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的经济意义在于增进个体与社会福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要聚焦于农民这一主体。本文所研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以货币化收入指标衡量的福利的作用。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相关研究述评
总体上看,国内外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福利效应的成果丰富,大多数研究基于微观数据,从政策性农业保险影响农民收入水平的视角来展开研究,但研究结论尚存在争议。同时,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收取保费建立风险池,从时空上分散个体农业生产者面临的风险,减少他们的生产经营波动,而考量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福利波动的研究不多。因此,从宏观视角出发且同时考量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福利水平总量以及福利波动影响的研究有待补充。
三、理论分析
(一)财政补贴与农业保险的福利关系
根据福利经济学理论,可以通过增进总量和缩小差距两种途径提高社会福利(庇古,2006)。Kraft(1996)提出,农业保险会改变农民净收入的分布。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保费是从他的最大可获收入中拨付的,这将使农民的可获收入水平下降,但其可获收入的下限可能上升。在达到赔付条件后,农民才能获得保险赔偿款,因此,农民可能在许多年份只有保险支出而没有保险收入。但是,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农民就可以获得保险赔付,农业保险由此能发挥“收入稳定器”功效。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保费补贴,农民自缴保费将少于商业性保险保费,其预期收入将高于不参加农业保险者以及参加商业性农业保险者,因而,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将提高农民福利水平。
假说H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能增进农民福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福利效应的路径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福利效应的表现之一为财政补贴与保费支出的灾前效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体现在保费补贴上,这是区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关键。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以降低农民的保费支出,减轻农民资金压力。农民参保后,保费支出将影响农民收入,主要体现为:第一,农民参保后,将农业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农业风险带来损失的概率和程度降低,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第二,农民参保后,获得了风险保障,从而获得采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激励。政策性农业保险福利效应的表现之二为保险赔付的灾后效应。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损失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得到相应的保险赔付。这是保险独有的灾后补偿作用,保险赔付通常以货币资金形式发放给农民。
假说H2: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灾前保费支出效应增进了农民福利。
假说H3: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灾后保险赔付效应增进了农民福利。
四、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农民收入作为农民福利的衡量指标,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福利总量水平与福利波动的影响,因此,被解释变量包含福利水平与福利波动两方面。借鉴前人研究,本文选取农村居民人均经营性净收入来衡量农民福利水平,并设定福利波动等于利用H-P滤波法分离出的人均经营性净收入波动项与趋势项的比值。
2.核心解释变量。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为核心解释变量之一。本文基于各省(区、市)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时点,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政策变量。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变量是分组变量和政策实施虚拟变量的交乘项。本文研究中另外的核心解释变量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本文使用人均保费支出来衡量灾前的保费支出,使用人均农业保险赔付额衡量灾后的保险赔付。
3.控制变量。本文从农业受灾情况、劳动力投入、农业技术进步、资本投入、价格变量等方面选取控制变量,包括受灾率、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农村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人均农业机械总动力、有效灌溉率、农村居民人均农村用电量、人均农林牧渔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等。
(二)模型构建
本文从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实施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两个方面来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由于不同省份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年份有所差异,本文构造多时点面板DID模型来检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对农民福利的影响,构造面板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福利效应。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福利效应分析
本文在此部分使用的多时点DID模型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即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实施前,政策试点省份与政策非试点省份的农民福利不存在系统性差异。基准模型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估计系数为0.054,意味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对农民福利水平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即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福利效应。政策性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福利的增进作用在本文研究中得到验证。基准模型的安慰剂检验通过,说明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农民福利效应并非是由其他不可观测因素造成的。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福利效应分析
1.基准回归结果分析。结果表明,灾前保费支出的农民福利效应得到验证,研究假说2成立。灾后保险赔付对农民福利水平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总体上看,灾前保费支出的福利效应较为显著,而灾后保险赔付的福利效应不显著,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灾前保费支出对农民产生福利改善作用。灾前保费支出对农民福利波动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而灾后保险赔付对农民福利波动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表明,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农民福利的波动性反而增加,且主要通过灾前保费支出起作用。人均农业保险赔付额对农民福利水平、福利波动的影响均不显著,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灾后福利效应不明显。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农业保险赔付效率不高的问题,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赔付方面存在一定的道德问题。
从控制变量的影响来看,农产品价格对农民福利波动的影响正向显著。市场价格风险造成的损失虽已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开展尚不充分。为保障农民福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价格风险保障亟待加强。
2.分位数模型回归结果分析。结果表明,随着农民福利水平的上升,灾前保费支出的福利改善效应逐渐减弱。人均农业保险赔付额在不同分位点上均对农民福利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3.动态面板模型回归结果分析。本文进一步运用动态面板模型,分析人均保费支出对农民福利水平和福利波动的动态影响。结果表明,灾前保费支出对农民福利具有长期的增进效应,灾前保费支出对农民福利波动具有短期提高作用。也就是说,灾前保费支出虽然短期增加了农民福利波动,但长期来看改善了农民福利。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利用2002-2020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运用多时点DID模型、动静态面板效应模型、面板分位数模型等,实证考察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福利效应。研究发现: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实施对农民福利水平存在显著正向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效应得到验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农民具有一定的福利改善作用,这主要通过灾前保费支出效应实现——灾前保费支出对农民福利水平与福利波动存在显著影响,其在短期内提高了农民福利波动,但长期看改善了农民福利水平;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应对价格对农民福利波动的冲击,价格风险保障功能缺失;随着农民福利水平的上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福利改善效应逐渐减弱;保险赔付的灾后福利效应尚未体现,这是因为当前保险赔付效率不高,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道德扭曲。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出如下政策启示:第一,应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与赔付水平。在发展初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低保障水平”的优势在于既在政府财力承受能力之内,又适应经验相对薄弱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风险防控要求。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仍比较低。《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出的农业保险密度目标尚未达成,灾后保险赔付的农民福利效应有待发挥。因此,应强化政策支持,循序渐进地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和赔付水平。第二,应发展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新时代背景下,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需超越传统保险产品“低保费、低保额、仅保产量”的局限。近些年,政府在积极试点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农产品收入保险等农业保险创新产品。这些创新产品的规模有待进一步发展。例如,目前得到财政补贴的收入保险只涵盖三大粮食作物、部分产粮大省,需进一步扩大收入保险覆盖范围,并加快推进将更多农业品类纳入财政补贴对象范围。有条件的省份应针对地方特色或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农业产业开发保险产品,并给予保费补贴。第三,应加强防范农业保险主体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均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支撑,但中国仅有《农业保险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需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相关立法工作。同时,要完善数字化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字经济与农业保险融合,将大数据技术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农业保险信息采集与存储,建立诚信记录和保险记录数据中心,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三农”征信平台。针对保险公司,要加强经营监管。保险监管部门需建立科学的审核机制,改革保费补贴模式,严格监控保险公司的费用率以及赔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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