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问答

最后清算人名词解释(强制清算程序如何启动)

基本上有个共同规律,来判断,在法人需要清算的时候,谁是清算义务人,那就是决策机构的成员,比如法人的董事或者理事等。而强制清算程序是针对法人自行清算而言的,是通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对法人实施的清算。

为此,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

  本条第1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概念不同。清算义务人,是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清算程序以终止法人。清算义务人也可称为法人清算的组织主体。清算人,在我国通常被称为清算组,是指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的主体,其义务在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果法人解散后未进行清算,也就不存在清算人,但始终存在清算义务人。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义务人直接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时,在具体民事主体上存在竞合的情形。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其责任,对于督促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从源头上减少清算纠纷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有重要意义。

    

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其负有的启动清算程序即组成清算组的义务,即便司法强制解散情形下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第7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的担当主体

  本条第2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担当主体。

  (一)清算义务人确定的一般原则

  董事、理事既可能是法人的执行机构的成员,亦可能是法人的决策机构的成员。但无论其为执行机构的成员,还是决策机构的成员,均应由董事、理事或与董事、理事具有相当地位的主体作为清算义务人。

  董事、理事无论作为执行机构成员,还是决策机构成员,均对法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而且董事、理事对法人的运作状况最为了解。当法人解散事由出现时,董事、理事有义务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以保证法人财产不因无人管理而遭受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理事、董事的称谓较乱,一般而言,营利法人中的执行机构成员称为董事,非营利法人中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成员称理事,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执行机构成员也称理事,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规定,决策机构成员也可称为董事或者其他称谓。

  (二)允许法律、行政法规设例外规定

  破产清算之外的清算,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就清算设例外规定,又分为两种不同情形。

  1.法人自行清算情形下的例外清算义务人。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依照该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同时担任法定清算人,二者出现了竞合。

  2.行政清算情形下的组织清算主体为行政主管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依照该条规定,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则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此时,不存在民办学校的理事或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的问题。与民办学校类似情形的,还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别由以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保险法第14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

  本条第3款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大量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僵尸法人"的存在,危害着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公司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虽然规定法人解散后应当清算,但没有规定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只规定了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这是造成法人解散后不依法进行清算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强化清算义务人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僵尸法人"的产生,保护法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3款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理解本条第3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会引发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一是程序方面的法律后果,即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具体规定于本款后半段”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是实体责任方面的法律后果,即"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3)关于实体责任方面的法律后果,乃是基于侵权责任原理,在判断责任构成时,应当按照清算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损害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把握。

 

弄清楚以上条款规定的内在含义后,我们再看这个案例,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胭脂装修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13512279-3。

  法定代表人:刘发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万汇发经济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茹。

  第三人: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12998015R。

  法定代表人:周瀚生,该局局长。

   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胭脂装修服务部(以下简称胭脂装修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南京万汇发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万汇发公司)、第三人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鼓楼区发改局)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蕊主持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人胭脂装修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刘奇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万汇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胭脂装修服务部申请称:2017年5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06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汇发公司赔偿胭脂装修服务部损失112914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生效,万汇发公司未履行判决。万汇发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原鼓楼区计划经济委员会,2007年3月28日因逾期年检等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万汇发公司及相关义务人至今仍未履行清算义务。故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万汇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万汇发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第三人鼓楼区发改局述称:申请人没有理由要求法院对万汇发公司进行清算,第三人与该申请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第三人对万汇发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知晓,也未接收其任何资产与财务资料,万汇发公司应由出资人即鼓楼区政府或财政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第三人不能自行清算。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万汇发公司系成立于1993年4月7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部门为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先后经更名和改组现为鼓楼区发改局)。2007年3月28日万汇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鼓楼区发改局未对万汇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1994年8月29日,胭脂装修服务部与南京振鹏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振鹏公司)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00年10月14日作出(1996)鼓经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振鹏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共计112914元,但振鹏公司未予给付。此后,胭脂装修服务部申请对振鹏公司清算,因无法查找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必要资料,清算无法进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振鹏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万汇发公司,振鹏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万汇发公司未能及时清算。2017年3月2日,胭脂装修服务部起诉万汇发公司、鼓楼区发改局至本院,要求万汇发公司、鼓楼区发改局因未尽清算义务赔偿胭脂装修服务部损失。2017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7)苏0106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汇发公司赔偿胭脂装修服务部全部损失112914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由胭脂装修服务部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法人解散的情形包括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参照公司法解释及清算纪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清算组存在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本案中,(2017)苏0106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胭脂装修服务部系万汇发公司的债权人。万汇发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机关为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先后经更名和改组现为鼓楼区发改局),万汇发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即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截至目前仍未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鼓楼区发改局明确称其对万汇发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等均不知晓,亦无自行清算义务,故胭脂装修经营部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万汇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对该申请,本院应予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胭脂装修服务部对被申请人南京万汇发经济开发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感谢关注/转发/留言

往期精选:法人在什么情况下要解散「专业律师分享」

更多阅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系列讲座【专业律师分享】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