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合作是区域主体的总体目标,它是一定条件下所有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有机组合,它始终处在较快的动态变化中,也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按照性质来看,区域经济合作理论主要有两种,即一般理论和标准理论。
前者主要从国内区域开始,向外扩展经济合作,其经济合作层次分为区域内部、区域与国内相关区域、区域与国内相邻区域、区域与国际周边相邻区域以及区域与国际相关区域五种;后者主要将国家作为整体,以此为单位对外开展经济合作。
区域经济合作的动因主要分为政治动因和经济动因两种,当一国打算进行区域经济合作时,一方面,该国希望通过合理分配区域内的权力资源来彻底消除矛盾与冲突及其潜在威胁,从而维护区域稳定。
另一方面是通过提升区域整体实力来抵御外部势力,从而在世界政治与经济体系中增加话语权;而一国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经济目标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包括吸引外资,获得贸易创造效益、其他国家对外开放的经济利益以及该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能源等。
区域经济合作形式
区域经济合作不仅是一个状态,还是一个过程。根据这一观点,一些经济学家将区域经济合作形式按照阶段性特点分为不同类型。
(1)多边互惠安排
多边互惠安排是区域经济合作最基本、最松散的初级形式。在各国互惠贸易合作中,特别关税的确定主要以协议方式进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间通常会签署一些单边互惠协议。例如,当签约国一方增加进口时,并没有要求另一方也履行相应增加进口的义务,或者一方减免关税后,并没有要求另一方也减免相应的关税。
在这种形式下,各国制定的对外政策是不同的,这导致他们对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关税优惠政策也是不同的。应当指出,一些学者并不认为多边互惠安排是区域经济合作主要形式之一。
但成员国在制定对外政策时会受之约束,使他们并不能自由调整有关产品进口限制的政策,而且多边互惠安排能够统一相关经济政策及措施,因此,多边互惠安排可以被看作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形式。
(2)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的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特征就是成员国之间相互消除了贸易障碍,包括消除关税壁垒及商品数量限制等。在此形式下,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口与出口商品,最终形成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实现自由贸易。但这种形式只限于成员国之间,非成员国无法享受这种待遇,且仍将实行关税及其他方式的贸易限制。
此外,自由贸易区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成员国之间不存在共同对外关税,并且它不会对非自贸区成员国采取的自由贸易政策产生阻碍作用。事实上,由于一些时候很难辨别出贸易商品来源,导致许多非成员国商品由关税较低的成员国市场运往自贸区市场,再将这些商品转运到关税较高的成员国市场,使得高关税成员国无法实施对外贸易政策。为了应对这一问题,自由贸易区通常会根据“原产地原则”,使成员国内的商品享有自由贸易或免征进口税的权力。
(3)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的重要特征是对非成员国采取统一的对外关税政策,而对成员国取消进口商品关税及数量限制,而且成员国间的商品贸易无需附加原产地。对外采取统一的关税政策,对内采取减免关税政策,从而实现贸易自由化。
其中,对外关税政策建立的实质是把关税制定权转让给经合组织,因为经合组织的约束力要远远超过自由贸易区。不仅如此,关税同盟比自由贸易区更具有实质性进展,而且关税同盟的超国家性质也为国家间实现区域经济合作奠定基础。
此外,关税同盟使成员国市场与其他成员国厂商产生竞争,一些国家会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会相应地采取更加不容易被发现的贸易保护措施,如非关税壁垒。因此,关税同盟的实质是使成员国采取非关税壁垒。但值得注意的是,关税同盟并未彻底消除一些国内贸易限制措施所形成的自由贸易屏障,只是解决了成员国边境贸易自由化问题。
(4)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生产要素与服务以及成员国间的商品均可实现自由贸易,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运输、通讯、信息及金融等服务行业。为了实现自由贸易,成员国采取了统一的协调金融市场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制度以及间接税制度。
但由于成员国将关税、技术标准以及非关税壁垒的制定权进行转移和让渡,使得国家政府的干预力量被削弱,而经合组织的干预力量不断增强。相比而言,通过共同市场形式进行经济调节而产生的超国家性质要比关税同盟形式更加明显。
(5)经济联盟
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高级形式,经济联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成员国之间进一步协调经济发展、要素流动以及社会福利等政策。例如,在金融领域,为了能够统一货币,成员国通常会通过建立共同货币储备来避免汇率波动;
在生产领域,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员国通常会建立不同类型的基金。随着协调程度的不断提高会达到一个长期均衡状态,当区域内的成员国采取统一的货币发行与流通体制甚至采用同一种货币时,这种经济联盟就会向经济货币联盟转化。
因此厂经济联盟的最终目标是使区域经济合作组织逐渐转变成在共同政策调整下的商品、资本和劳动真正流通的经济实体。在经济联盟形式下,超国家组织将对区域经济合作进行统一管理。
经济联盟使成员国让渡了许多重要权利,还促使共同体内部产牛-自由市场经济。例如,通过总体宏观经济政策干预国内经济运行。因此,经济联盟主要是通过消除成员国政策差异使各方面政策最终实现统一协调的运行。
(6)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顶级形式,具有实现社会、经济及其他方面政策与制度的一体化过程,进而使成员国形成单一的经济实体的重要特征。不仅如此,随着经济联盟的迅速发展,各国通过签订经济合作协定来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自由流动,统一政府、货币及关税政策,从而维护自贸区的稳定。完全经济一体化包括联邦制与邦联制,它类似于一国的经济一体化组织,而欧盟就是典型代表。
总休来看,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多边互惠安排是最松散、最简单、实施难度最低的形式,虽然成员国税率比最惠国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关税是不存在的。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允许缔约国与区域外国家的关税存在差别,但后者则规定缔约国与区域外国家的关税应当保持一致。
前三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主要倾向于贸易自由化,而后三种层次更高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则更加倾向于生产要素与投资自由化,在此背景下,成员国想要独立制定经济政策是不可能的,直至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或发行统一的货币。
上述六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按照让渡国家主权多少由低到高排列,在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时,主权国家采取的行动越一致,主权让渡得就越多。但应当指出,这六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并不存在必然的递进性,世界经济合作也并不是一定按照这种形式由低到高逐层发展,既可能跃过一些形式,也可能长时间停留在一种形式上。随着经济合作的深入、合作范围的扩大以及合作内容的丰富,国家间的经济合作极有可能采取更加高级的形式。
区域经济合作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地理邻近
地理邻近是各国间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首先,地域空间邻近会使运输成本相对较低,不仅推动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还能使成员国形成统一的经济市场;其次,地理邻近还意味着国家间的思想观念及文化习俗存在互通性,不仅使思想观念及文化易于整合,还使国家间产生的信息交流成本降低;最后,地理邻近使国家间可以共享产业基础配套设施,进而形成产业集群和产业分工。
(2)产业结构互补
成员国的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产业结构互补,成员国的比较优势决定了双方区域经济合作的长久性及稳定性。国家间比较优势的差异促使了它们进行产业分工,进而获取比较利益。通常情况下,地理邻近的两国资源禀赋也相近,这使双方间存在相同的产业结构,因而以能源和资源开发为主的国家间很难形成产业互补。
除自然资源以外,国家选择何种经济发展模式、何种经济制度,都决定了该国最终的产业结构,选择上的差异使各国经济增长方式以及产业发展侧重点及先后顺序大相径庭,进而形成产业结构上的互补性。
(3)彼此有利可图
国家间进行经济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把部分国家主权进行转移和让渡成为合作中必不可少的成本。在两国的经济合作中,如果只有一方受益,另一方不受益,甚至成本大于利益,那么双方的经济合作难以继续。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各国间互相开放市场,不仅实现了资源合理配置,还促进了生产要素的流动,使各国均能从比较优势的分工中获得经济利益。
与此同时,成员国对非成员国实施的保护措施,不仅提高了成员国的经济利益,还减少了双方的经济竞争,因此,世界上便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4)市场机制
一般而言,国家间进行经济往来的根本是存在共同认可的市场经济运行准则,这为生产要素在区域内不断流动提供了先决条件。如果各国选择的经济发展制度不同,那么经济发展水平将拉开差距,生产要素就会因制度障碍而无法在区域内实现自由流动。因此,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国家往往是市场经济制度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国家。
(5)经济发展水平相近
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会产生“非对称性相互依赖”的经济合作模式。在经济合作过程中,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会付出相对较高的成本,这使得双方经济合作很难维持下去。因此,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间更易进行经济合作。
当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并不一定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必要条件,如欧盟各国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就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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