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之大,表现为全国市场普遍的可进入性、可容纳性、非歧视性,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则秩序中,可以包容各类企业。各类企业都可以感受市场空间之“大”和对各类群体之包容。这一方面体现为竞争的可参与性、非垄断性、非歧视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合作共赢的非排斥性以及助弱扶小、互利共存。总之,“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更完善的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包容制度。可以说,“全国统一大市场”最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和秩序规范,就是体现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合作共赢。
从经济理论上说,企业竞争主要发生在同质企业间,企业的同质性越强,竞争强度就会越大。因为,同质性企业的竞争是替代性竞争,即企业间可以相互替代,通常是生产成本低、产品价格低的企业替代生产成本高、产品价格高的企业。这就叫“优胜劣汰”。所以,设想是在完全同质性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相同)的竞争性市场,如果没有进入壁垒和歧视性制度,那么,市场竞争表现为价格竞争,结果是各企业的经济利润均趋向于零。因为经济利润高意味着产品价格高,这样的企业必然会被经济利润低因而产品价格更低的企业所替代。当然,如果市场竞争迫使企业降低价格而使经济利润为负,企业就不可能持续生存,这样的企业竞争状况即使出现,也是稍纵即逝的现象,用俗话说就是“赔本的买卖无人做”。如果以非正常的方式采取低价策略以驱逐竞争者,则是掠夺性的倾销行为,不为市场竞争规则所允许。可见,同质企业竞争是市场秩序中的一个“均衡”而不“合意”状态。竞争中的企业会力争以创新方式“改变生产函数”,总是力图形成差异来摆脱这样的“陷阱”状况。
所以,现实中的企业竞争主要发生在不同质企业之间。理论上说,企业的利润就是产生于差异性,即有差异才有利润,这样的企业经营在经济理性上才是合意的和有价值的。所以,理解“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是理解各类企业的异质性或差异性,特别是体现为不同域类企业的经济异质性。商业实践中,经济差异性显著地体现为品牌战略。
从理论上说,企业异质性是生产分工和市场分工的基础。所谓分工就是具有不同功能的行为及行为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相依而生。不过,分工有各种方式和形态,也必然有竞争。而且,有竞争才是有效率的分工,优胜劣汰也是效率选择,淘汰低效的个体才可以形成高效的群体。
问题在于,企业间的异质性有各种性质,有些是技术性或资源性的,有些是功能性或结构性的,也有些是制度性或政策性的。那么,哪些异质性是良性的和有积极意义的?哪些异质性是不合市场经济的有效性要求的,即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呢?如果企业的异质性导致竞争的不公平性,就会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给“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设置障碍。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进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主要就是应对企业异质性现象。从理论上说,异质企业可以不是竞争替代关系,而是分工互补关系,这有助于提高“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效性,即实现市场体系的合意性和优质性。但在现实中,异质企业间的竞争公平性却总是受到更大关切,甚至担忧。因为,如果企业异质性固化、强化和扩大企业间的不平等,即造成影响企业不合理的市场势力,从而实质上就会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中国现实经济中,特别受到关切的主要有四个问题:一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竞争公平性,二是特殊领域的企业竞争公平性,三是自然垄断性产业领域的企业竞争公平性,四是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竞争公平性。
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城乡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的技术条件和规则系统,对全国市场中人财物的顺畅运转具有重要影响。城乡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越发达,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和通达性就越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效运行,实质上就是人财物流转的顺畅,这不仅依赖于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的技术条件,而且依赖于组织系统的有效性,以及对特殊冲击的应急响应能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