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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怎样认定公司间的关联关系)

在公司控制权和股权债权纠纷中,经常遇到关联关系问题,如何认定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我国法律和法规中。

 

比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中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由上述规定可知,关联企业应当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时该企业与其他企业因实际控制关系而存在利益转移的相关关系。

 

在实践层面,认定关联企业在表征上往往有如下特点:一、其名称、商标大致相同或类似;二、其经营范围大致相同或类似;三、具有相同的股东、直接由关联企业出资成立或股东间存在利益关系(如夫妻或父子关系);四、经营管理或人事管理存在混同。

但在认定关联企业时,不能仅仅把握上述四个特点,而是结合是否存在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否存在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财产作清晰的分别;是否存在业务混同;是否存在组织机构混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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