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参与者众多、操作复杂,风险点相对较多,有些金融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可能会有所顾虑。因此有必要在对风险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减少业务运行风险对参与各方造成的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 准确理解法律关系,避免出现形式上权利落空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和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知,存货质押必须签订存货质押合同,且质物必须移交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管理人代为占有。如果质物仍由出质人保管,则可能导致质权不成立,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过先例,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管理人又将货物的保管责任转移给出质人,从而导致权利落空,因此必须在协议内容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
一元租赁、留置权等情况也可以导致权利落空,应该在协议层面进行约定或排除相关风险。
在以前的案例中,有出质人向监管公司支付监管费用的情况,实际操作中出质人未及时支付费用导致监管公司中止监管工作而出现的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这种情况也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权利设立的判断,应尽量采取质权人向监管公司支付监管费用的方式。
2、质押监管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明确约定验收、质物交付、换货、补货、放货、移库、质押解除、日常监管等各项环节,严格要求出质人和监管公司确保质物价值在金融机构要求的标准之上。
3、质押监管合同中应明确质物减值、损毁的补救措施,质权人应加强贷后阶段对质物的监管,一旦发现质物出现变质、损货、灭失等情况,及时要求监管公司和出质人采取措施,例如更换担保方式或追加质物补充。
4、质押监管合同中应约定处置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在协议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金融机构可以以约定的质押财产折价,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中应明确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时,可参照市场价格或双方约定价格标准处置。应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金融机构有权快速处置存货。
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1、审核参与企业主体信用
需要审查借款人和监管公司主体信用情况,应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应选择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严格实行贷款资格准入制度。金融机构同时应具备对借款人和监管公司主体信用情况持续跟踪和评估的能力。
2、审查监管公司监管能力
监管公司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存货进行监管,监管能力直接关系到货物和质权的安全。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监管公司的监管能力,包括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管理能力、从业经验、技术能力等,能针对监管委托制定合理的监管方案和计划。监管公司应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监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驻场监管人员无不良从业记录,无不良征信记录,避免出现潜在的道德风险。同时金融机构应具备对监管公司监管能力持续评估和监控的能力,如监管公司在其他项目发生风险事件或影响其监管能力的事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金融机构可联合外部行业机构,制定监管公司准入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合格监管公司清单。
质物风险防范措施
应谨慎选择质物,并加强对质物市场价格的监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质物属性:质物应性质稳定,不易变质和损耗,易保管。金融机构应该从总行层面设立合格押品清单。对于特定品类,金融机构应选择合格的检测机构对质物进行检测。
2、质物价格:质物价格应相对稳定,波动变化小;质物应有公允的市场价值可以参照和评估;
3、质物的市场需求:质物应有经常性的市场需求,容易处置和变现,避免选择流通速度慢,变现能力差的质物。在实操中出现过最开始质押的存货容易变现,但是因金融机构疏忽出质人更换了难以变现的质物,实操中应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4、应加强对质物市场价格的监控,当市场价格下降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补充质物或额外提供担保措施。
加强质权管理
质权管理是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核心。很多人都听过开展存货融资业务存在“评估难、确权难、监管难、处置难”等痛点,其中确权难、监管难就属于质权管理的核心痛点,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存货融资业务的业务基础就牢固了。
01要对存货所有权进行严格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有义务对质物的权属进行审查,如果出质人没有货物的所有权,或存货来源不合法,可能导致质权不成立。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审查质物的采购合同、物流单据、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完税证明、货品检验单据等,涉及进口产品的还需要审核提单、报关单等,应通过多维度信息交叉验证,确保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
金融机构还应通过中登网或其他第三方登记平台审查用于出质的存货上是否已经设立了其他权利,例如已经被抵押或质押,避免出现权利不成立的风险或权利顺位优先级低的风险。除此之外还应审查用于出质的存货存在被法律禁止转让的风险,例如是否被查封或扣押等。
金融机构应对审查过程进行司法存证,包括单据凭证、审查行为等,保留善意取得质物质权的证据。
02明晰货物信息
要明晰货物信息,对货物进行清晰、明确的描述,确保货物的唯一性和可确认性。货物的明晰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货物储存场所的特定化,包括仓库的权属、运营关系、地理位置、唯一标识等,可以对仓库赋予唯一编码,作为仓库的唯一身份证。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通过独立空间、物理隔断等方式对货物进行区隔,从而实现存货的明确化、可识别性。二是货物本身的明确,例如货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标识等一系列可以证明货物清晰明确的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建立货权档案的方式,对货物信息进行完整记录,使质押物始终维持在一个清晰、确定的状态。
03形成基于时间的完整的证据链
要对质物交付和监管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形成基于时间的完整的证据链。在众多司法判例中,很多情况都是货物还在仓库中,但因为重复质押或第三人出现,导致最终质权却不属于金融机构。从根源探究,质物未实质交付和未实现实际控制是金融机构“货在而权不在”的最主要原因。很多情况下都是金融机构已经实施了相关动作,但是缺乏有效的记录证明已经完成了实质交付,或者受委托的监管公司无法提供对质物持续进行监管的证据,从而丧失质权。
针对这种情况,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货权管理机制,对质物交付、货物入库、出库、盘点、巡查等监管行为进行详细记录,并留存过程中生成的单据凭证、照片视频等数据,而且这些数据需要基于可信时间进行存证,生成有司法效力的存证证据,从而可以有效防范恶意第三人对质物的觊觎。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预警机制,如果发生影响监管行为连续性的事件,应及时预警进行处置。
04质权信息在第三方进行公示
2022年9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银行机构在协商一致前提下,采用标签、刻印、数字信息等辅助手段,进一步增强担保公示效用。”,强调了公示在货权融资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同样最高法在司法判例中也指出:“第三方虽然并非法定的登记机关,但登记记载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外公示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符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商事信赖利益。”
公示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应公示可公示的信息越多,市场越透明越安全。例如中仓登除了提供存货和仓单登记公示外,还可以公示开展存货质押业务的仓库、仓库与仓储企业运营关系、仓库与电子仓单关系等,这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仓库作为关键字进行查询,正常逻辑下,当发现一个仓库已经发生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后,金融机构需要足够的警惕,对涉及该仓库的融资业务进行审慎审查,从而可以有效的防范一货多押、一货多卖等现象。
建立合理的处置机制
质物处置金融机构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不能事后建立,必须在业务开展之前搭建完成。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在与融资人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处置的条件、方式等,获得质物处置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业务开展之前,应该与有能力处置质物的机构开展合作,例如该质物所处行业贸易企业、交易市场、期货子公司等,核心逻辑是要建立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快速处置的机制。
购买保险转移风险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以推动相关参与方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将某些潜在风险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总之,随着国家和主管部门对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支持,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目光投入到存货质押融资领域。通过对风险的深入研究,制定针对性的风险解决方案,可以有效的削弱业务运行风险对各方参与者所造成的损失,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融资业务。中仓登始终关注存货与仓单交易融资的解决路径,已经为市场提供了最新的货权管理解决方案,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全链条货权证据管理措施,从而对金融机构的存货融资业务的质权形成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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