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家附近的篮球场噪音太大影响生活,可以要求拆掉吗?成都市法院在一起案件中驳回了业主的诉求,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是,如何在私产与有负外部性的公共设施使用之间寻找平衡,是一个艰难的问题。
中国法院网日前报道,彭州市民罗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交房时开发商就在小区一角的围墙外配建了一处露天公共篮球场,后来又进行了翻修改造。篮球场很受附近居民欢迎,来打球的人络绎不绝。罗某认为该篮球场严重干扰其日常起居,多次投诉,最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拆除。
而法院认为,这一篮球场是为满足民众对健身运动的合理需求,具有公益属性,球场在正常合理范围内的噪音,其他民众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罗某投诉后,相关部门已经采取缩短开放时间等方式对篮球场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尽量减少对周围民众生活的打扰,拆除篮球场则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驳回了罗某的诉求。
这是公共设施负外部性的典型案例。公共篮球场对小区附近居民开放,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从打球人数众多这一点来看,确实是受到公众欢迎的。篮球场为公众服务,是公共设施。罗某也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这是个人权利。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取舍?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选择了支持公共利益,要求罗某作出一定的牺牲,承受其负外部性。但是,这一判决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一致赞成,在评论区,有不少人批评法官无视个人权利。
类似的情况有很多。小区内的运动场,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进行体育运动,但是运动场不可避免会产生噪音;垃圾转运站对每个小区都必不可少,但是垃圾站周边业主的生活会受到臭味影响,甚至房产都会贬值;拓宽经常堵车的马路可以让交通更通畅,但会拉近马路与路边民房的距离,让噪音变大……
公共设施需要建设,但个人权利也不应该被直接无视,两者之间有没有合理的边界?边界在哪里?
一方面要尽量减少对个人利益的影响。运动场所噪音扰民,可以限制其开放时间,在多数人都休息的时候,禁止使用。在上述案例中,罗某投诉后,相关部门就把篮球场开放时间改为每天9时至12时、14时至21时,其他时间禁止使用,以最大限度避免球场噪音在通常休息时间对居民的打扰。
一些公路、铁路经过居民楼密集的区域,会加装噪音隔离设施。垃圾转运站尽可能采用密闭的设施,减少臭气外泄。另一方面,必要时应该为受影响的个人提供补偿。有些道路修建或者拓宽时会为受影响居民改装隔音门窗,尽可能减少噪音扰民。旧楼加装电梯,高层住户受益,底层住户利益受损,可以对底层住户进行金钱补偿,以获得他们的同意。修建垃圾转运站影响周边业主权益,也应该对他们作出合理的补偿。
当然,如何处理也要看公共设施的规划是否早于受影响的住房等个人利益。在成都这一案例的相关报道中提到,罗某购买的房屋于2018年底竣工,交房时就有了篮球场。但是报道没有提到罗某何时购买该房屋,购房时开发商是否已经明确附近有篮球场。如果篮球场的建设早有规划,罗某买房时就已经知晓附近会建篮球场,那他仍然选择购买附近的房屋,应该认为他对篮球场会影响休息早有预期,他对噪音的容忍义务就会更大。
小区垃圾中转站的建设也是如此,如果垃圾站位置早在购房前就有规划,购房者也都了解规划,那垃圾站周边的房价会比不受垃圾站影响的房价低,购房者的利益已经得到了补偿。在垃圾站实际开始建设时,周边购房者再进行抵制,其正当性就会减弱。靠近公路、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小区也是如此,如果公路、学校早于住宅区存在,业主在购房时就应该早有预期,购房之后再以公路、学校扰民的理由投诉,就很难站得住脚。相反,如果住宅区建好在先,其他公共设施是后来新增的规划,对于因此给居民权益造成的损害,就应该进行补偿。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搞建设,即使是对多数人有益的,也不可避免会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邻避”问题,是比较棘手的。要减少冲突,最重要的就是提早规划,公开透明,对可能受影响者提前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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