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币性资产”的定义进行了文字修订,表述更加严密。其中,货币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具体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原创:中远海运财务中心、财能007
编辑:和斌斌
封面制图:李欢欢
来源:财大咖(ID:caidaka2019)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资”是我们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上常见的一句话,作为企业CFO,需要考虑由于发生了该项资产交换预期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通过比较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2019年5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要求于2019年6月10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需追溯调整。
修订后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充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总体上保持了原有的计量原则,规范了换入与换出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
亮点: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确认时点
新修订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币性资产”的定义进行了文字修订,表述更加严密。其中,货币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具体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一,明确准则适用范围。
原来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没有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新准则列举了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几种情形。
原准则是在应用指南中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修订后准则在定义中明确换出存货以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收入准则。但是对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存货的,换入方理应依然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同时,修订后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加入了投资性房地产交换。
其二,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
为了与新收入准则保持协调,新准则增加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和会计处理。新准则仍然强调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原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实质上被视为一项购买交易,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而新收入准则规范的是出售交易,应以取得对价公允价值确认出售收入。因此,购买交易与出售交易的处理方法不同。
对于“确认”时点的专门规范,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其三,规范具体会计处理。
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的处理归纳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两类,并对两类交换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分别进行了梳理。在两种情形下,分别涉及换入多项资产的分摊和换出多项资产处置损益的处理。
新准则下的计量模式
根据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首先,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其次,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还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1)一般情况:
(2)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时,涉及补价情况的,采用以下计量方法: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采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将收到或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调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采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将收到或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调整换出资产终止确认的损益。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计量情况如下:
(4)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同时换出多项资产的计量情况如下: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1)一般情况:
(2)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计量情况如下:
披露与衔接规定
新修订的准则指出,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2)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3)换出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
(4)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从衔接规定看,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而2019年1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内需要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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