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金融委在7月11日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提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 ,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
近日,第九期上海金融检察讲坛邀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稽查部门有关负责人围绕“新《证券法》下常见证券违法行为及案例解析”主题,介绍了稽查执法与证券违法违规情况概述,并就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种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为贯彻金融委会议精神,证券监管部门建议:
推动法律制度完善
通过完善立法等方式,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尤其是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控制缓刑的适用。
全方位深化行刑衔接
通过联合办案、手段互补、定期研商、专业支持等方式,持续提高行刑合作水平。
1 信息披露
概念:
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持续经营的过程中,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社会公告的活动。简单说,就是上市公司通过法定途径,把公司的重大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法定途径:交易所网站+具备披露条件的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证券日报7家)——新《证券法》第86条,证监会公告〔2020〕61号
要求:
真实性要求: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意见和判断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性要求:信息披露客观,不夸大其词,不片面性描述,无误导性陈述。
完整性要求:信息披露无选择性披露,无重大遗漏
及时性要求:应当在第一时间披露(2个交易日)。
要求 |
对应的违法违规类型 |
真实 | 虚假记载 |
准确 | 误导性陈述 |
完整 | 重大遗漏 |
及时 | 不及时披露 |
违法违规行为成因分析
部分上市公司会计基础薄弱,公司治理结构需进一步完善。
原《证券法》处罚力度偏轻,对信息披露最高罚60万。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到1000万。现有刑法对信息披露类犯罪追责力度偏轻,需进一步完善。
部分董监高守法意识需进一步提高。部分上市公司为维护股价,找配资公司从事市值管理, 可能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2 内幕交易
概念:
新《证券法》第53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
趋势及特点:
1.主体构成日趋多元化:
上市公司人员、券商、政府官员
2.行为更为隐蔽复杂:
不用本人或直系亲属账户,多层传递,配资机构身影(伴生信息型操纵)
3.多发于并购重组环节
3 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新《证券法》第55条增加“意图”)
4 其他领域,如私募基金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一是老鼠仓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
三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四是非法集资
上海金融检察讲坛
为大力推进上海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全国证券期货办案基地作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专业能力强的金融、知产办案队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举办上海金融检察讲坛,邀请科研院校的知名学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士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作为主讲人,着重围绕金融、知产领域最新的监管政策、前沿的理论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内容等,对上海市检察机关金融、知产案件办案人员进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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