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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僵尸企业应该如何界定)

  • 僵尸企业”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最早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经济学者彼得•科伊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属于经济学概念,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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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文件中将“僵尸企业”界定为“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上述规定引发了对上市公司中是否存在“僵尸企业”以及如何识别国家能耗、环保等标准的争议。
  •  根据上述界定,“僵尸企业”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依赖非市场因素而存续;丧失自我生存能力;陷入债务困境。依靠政府或银行的非市场化支持而免于退出市场是识别“僵尸企业”的重要因素,正是因为该特征的存在,我们无法通过市场自身机能解决“僵尸企业”带来的问题,由此凸显出处置“僵尸企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转型和深入发展的重要意义。亏损或陷入债务困境是识别“僵尸企业”的指标,但“陷入债务困境”是否等同理解为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尚属争议问题。
  •  结合现状,根据国外失败经验,我国提出对“僵尸企业”清退采用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在清退“僵尸企业”中可以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路径。
  •  对“僵尸企业”的界定中,银行债权是“僵尸企业”的最大债权,所以,无论采取哪种清退路径,银行债权的保护始终都属于其中的关键性问题,然而目前《破产法》和其他相关立法并未对银行债权保护给予明确规定,同时考虑《破产法》本身的不完备,对银行债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僵尸企业”清退中,为避免被动应对,匆忙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银行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争取最大限度的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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