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本身作为企业,需要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此外,国有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在与关联方的交易方面,需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特别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并未就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给出明确定义。但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交易类型一般包括: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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