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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价值评估方法(诉讼中的股权价值评估问题)

2022年2月17日,上市公司ZJ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披露法院已受理其与ZQ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ZJ公司与ZQ公司、项目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ZJ公司向项目公司转入股权投资款,取得项目股份49%的股权。由于项目退出条件成就,而ZQ公司未配合ZJ公司完成股权投资退出和债权回收,双方磋商后约定ZQ公司将所持有的项目公司51%股权过户至ZJ公司名下,用以抵偿ZJ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本息,ZJ公司可以向ZQ公司追偿抵偿后的差额。ZJ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了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报告,并基于此起诉,要求ZQ公司支付差额。

在投资过程中,由于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交易双方约定以股权抵偿投资款或业绩差额的安排并不罕见。但是,股权反映的是企业在持续经营中体现出的价值,因此具有较大波动性,也缺少客观的评估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层面尚没有对股权价值评估作出规定,在行业标准层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8年10月29日发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列出了股权估值的基础方法,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为股权价值评估提供一定指引。

因此,实践中,股权价值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鉴于此,我们对诉讼中常见的股权价值评估问题进行总结,以供上市公司参考:

其一,本案中,ZJ公司出具了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但单方委托形成的评估报告,存在效力不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从检索情况来看,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合意时,往往会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

其二,股权评估需要以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为基础。在目标公司拒绝配合提供材料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股权评估陷入僵局。此时,上市公司可以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调取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等凭证,并请求法院释明目标公司拒绝配合而可能承受的不利后果。

其三,在股权司法评估无法推进时,上市公司可以主张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股权价值。例如,参考项目公司的审计报告、公司年报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如公司纳税情况、净资产状况等)、股东变更时转让价款对应的股权比例和净资产价值、项目公司名下的实物资产评估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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