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问答

放贷是什么意思(职业放贷的认定及其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该条系对职业放贷的借款行为效力的认定,即职业放贷的借款行为无效,但该条并未明确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那么实践中应当如何考量所涉借款行为是否为职业放贷,以及认定为职业放贷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下文简析之。

一、职业放贷的认定

根据第十三条所列,职业放贷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2、以营利为目的放贷;3、放贷对象不特定。

(一)未取得放贷资格是认定职业放贷的前提标准

对于未取得放贷资格,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贷款业务作为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我国对于该业务的进入主体是有严格审批或监管程序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法成立的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常见的类型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具有资质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特殊的非持牌金融机构(主要指地方金融监管的放贷公司、典当行等)。

因此,个人和非法人组织是不能从事放贷行为,其他没有相关放贷资质或者未受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公司或组织也不能超出经营范围主要从事放贷业务。这是关于放贷主体资质的判断。

(二)职业放贷行为应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可以从放贷资金的来源以及是否收取利息两方面进行判断。一般而言,法律允许的借贷行为对于出借资金的要求主要是自有的闲置资金。法律并不允许出借人通过募集他人资金或者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进行转借牟利。因为,一旦后者被允许,就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不利的影响。至于实践中如何判断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可以从出借人的出借额度、收入水平等综合判断。

营利性的核心考虑标准在于是否通过放贷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益主要指以放贷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虽然名义上未收取高额利息,但是变相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行为。盈利的标准的是否需要以LPR的四倍为限,个人认为即使利率或综合收取的费用没有超过4倍LPR,但在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影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盈利性。

(三)放贷对象不特定的认定

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主要指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人进行放贷的行为,具有反复放贷的特点。具体的认定标准,各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的认定细则。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业放贷的标准为: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标准为:1年内在该院起诉5次以上或者在不同法院起诉10次以上或3年内在全市不同法院起诉15次以上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标准为1年内起诉5次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非法放贷意见》中则将不特定性规定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等等,各地认定标准不一,但相对较为接近。

二、职业放贷认定后的法律后果

前文已述,职业放贷行为一经认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是借款行为无效,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将出借资金返还给出借人。同时,出借人无权按照合同约定高额利率标准收取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无权收取高额利息,但实践中一般支持出借人有权参照1倍LPR的利率标准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