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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紧急避险的损害怎么赔偿)

紧急避险作为我国法律制度里的一个特殊机制,是在发生生命危险的时候,紧急避险人不得不破坏一些设施、财产等造成的任何损害,是不用承担任何后果的,当然这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采取的。

  一、紧急避险的损害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种类

  法定(职责)紧急避险

  是指行为人因职责规定,正在执行职务时,依法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消防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于发生的火灾负有法定义务避险。

  自愿(主动)紧急避险

  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所采取的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等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因此所造成的损害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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