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
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4、投资提前收回或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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