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问答

未起保是什么意思(交强险中的零时起保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均为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事先打印好,拿给购买保险的被保险人签字,而未与被保险人事先协商的条款。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载明保险合同自购买保险后的次日零时生效,俗称“零时起保”条款。“零时起保”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已经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未约定自双方签字或交纳保费时起合同生效,而是约定自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生效,为保险合同的生效附了一个期限。从保险合同签订、支付保费到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这期间存在一个空档期,在这个空档期,如果按照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就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就“零时起保”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被保险人有权主张其不属于合同内容,相当于双方无此约定,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另外,在交强险中,即使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零时起保”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零时起保”条款也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机动车属于存在较高风险的交通工具,故法律规定必须购买交强险。购买交强险不仅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机动车运行期间周围空间内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其交纳保费的合同义务,保险公司以“零时起保”条款为由主张交纳保费至约定的起保时间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与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的初衷相违背,显然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