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问答

资金性质应填什么?(如何界定企业资金性质)

被告人贾某某系原宁夏A公司(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检察机关指控:贾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担任宁夏A公司副总经理、E处主任期间,安排职工以虚增工程量、虚增人工工资的方式,通过在E处干工程的施工队宁夏某技协技术服务部、西吉某公司工程套取工程款,作为E处的“小金库”资金使用;贾某某在与E处的领导班子成员口头商量后,决定并安排本处的劳资人员从“小金库”资金中支出共计495万元,给本处的职工发放了慰问金、操心费和奖励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辩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E处“小金库”中的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该处使用该笔资金向职工发放福利奖金,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律师认为不构成此罪。

(一)E处获取技协、西吉某公司工程利润款并予以发放的行为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首先,涉案款495万元的来源,不是A公司的工程款,而是E处与西吉某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协议的利润分成。该款项的分配属按劳分配的范畴,不应当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其次,宁夏某技协技术服务部系由宁夏某职工技术协会成立的集体企业,且该技术服务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案涉工程中应开支的资金全部由其自行承担,故其交付的资金不是国家投入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所得,不是企业运用国家资本经营所得利润。依据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界定原则,该笔资金不属于国有资产。

(二)E处通过利润包干所获得的施工费用,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一是A公司与E处之间实行的是利润包干制,这一承包制度决定了在扣除利润之后留给E处的施工成本不属于国有资产。二是E处从施工队中套取的资金实际为扣除包干利润后,归E处自有的资金。在A公司与E处之间,E处所组建的项目部与施工队之间实施的是分级利润包干制度。

(三)E处职工从“小金库”中领取的款项是按劳取酬,按劳分配不是私分国有资产。在E处职工确实存在为技协提供劳务、技术、管理支持的情况下,该处理应根据全体职工的工作量,使用自有资金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是建立在实际劳务支出基础上的按劳取酬,是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的一种奖励机制。

(四)本案涉及的国有资产部分,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或鉴定,并出具《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在缺少鉴定报告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未证明该部分资金中372.56万元的具体来源。检方指控E处利用施工队套取的款项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能认定贾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办案心得】

此案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诸多方面,审判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对被告人贾某某如何定性和适用刑罚问题,而是事关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如何进行定性,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下,使案件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