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弱化”的定义
1、普通的定义。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政策不同,当纳税人筹资时,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两者中进行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中国的定义。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经合组织的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是资本弱化。
二、资本弱化的趋利选择
1、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比率法,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税务部门将不会要求公司证明其按照公平成交原则选择融资方式,也不会对公司融资方式进行税收调整;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税务部门将要求公司证明,并对其进行调查调整,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债务所支付的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这一固定比率在税收术语上称为安全港,它代表在税前扣除上港内是安全的、免税的,港外则是不安全的、征税的。
近些年来,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每个国家对这个“安全港”的设定都不同。我国虽然在新税法中有提出了有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规定,但是这个“安全港”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标准,具体规定尚未出台。这个“安全港”一旦出台后,今后将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2、企业营业利润
企业的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作为借款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企业通过增加债务资本可以增加财务费用,减少利润,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企业的关联方将资金无偿的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基本上就相当于是权益投资,但是挂上了债务资本的名义之后,企业只需花少许的成本(委托贷款费用、印花税等)就可以获得一笔融资,并且将利息支出列支。
三、现行税法的对这种现象产生很好的遏制作用。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第一类,金融企业,为5∶1;
第二类,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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