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下班时间、节假日从事兼职活动是否违纪一事多次引起舆论热议。并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是家庭殷实的,更多的是普通家庭出生,从农村起步,靠着自身拼搏,最后拥有一份稳定工作,并在城市安家落户。这些人大多有房贷、车贷在身,为减轻生活压力,在不耽误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在我看来也情有可原。
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从中看出:①公职人员“不可以”从事的兼职:违法、违纪获得的收入不行;在营利性公司、社会组织兼职(指兼有职务),按时领取薪资报酬的不行;从事和自身工作有关联的行业、公司兼职的不行。
②公职人员“可以”从事的兼职:利用业余时间通过抖音等新媒体进行视频、图片、文字创造;利用手头空闲资金进行金融、股票、基金投资;利用某方面特长进行技术发明创造;利用家庭空闲车辆从事送外卖、网约车服务。
中纪委对此也进行了答复:利用业余时间送外卖、跑滴滴原则上不违规;同时各地公务员管理部门也声明原则上不违规,但是需要向单位报备。
在我看来:只要不是通过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获得利益;公职人员提前向单位报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体力、智力创造,提高自身收入,减轻生活压力,实现财富自由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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