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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是什么意思(业务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24日消息,上交所发布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沪股通ETF和沪港通下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丰富投资标的,规范沪股通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8号)同时废止。为保证《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ETF首次纳入沪港通标的相关安排

沪股通ETF和沪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在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沪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调出情形的除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在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港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调出情形的除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二、规范沪股通标的证券交易行为相关条款实施安排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对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前已开通沪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内地投资者),自《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并执行以下安排:

(一)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标的证券。

(二)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股通主动买入沪股通标的证券(包括参与配股),但因公司行为(如分配股票股利)等被动取得沪股通标的证券的情形除外。存量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标的证券可继续卖出。

(三)过渡期结束后,联交所参与者应当注销其为内地投资者客户参与沪股通交易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

因联交所参与者倒闭等事由导致其存量内地投资者客户无法参与沪股通交易的,前述投资者仍可转至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处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相关交易事项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暂缓实施条款安排

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沪股通ETF暂不进行担保卖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涉及沪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暂不实施。上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沪港通业务开展,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

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结算。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沪股通标的证券

第十六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股票ETF。

第十七条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为风险警示股票(即ST、﹡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 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或者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的,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二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参与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仅限机构专业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按照香港相关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所上市股票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将调入沪股通ETF:

(一)以人民币计价,且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二)上市时间满6个月;

(三)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1年;

(四)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9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80%;

(五)跟踪的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符合以下条件: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30%。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成份股数量不低于30只,2.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3.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前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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