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来源根本。
可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征收农民土地,于是不少农民就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得到土地征收款后成了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没有保障,可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让失地农民老有所依,各地政府开始给失地农民缴纳保险的做法。失地农民保险,实际上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过里面有大量的政策补贴,失地农民仅仅需要缴纳一小部分,村集体、镇街以及国家补贴很大一部分。比如农民交1000元,国家、集体能补贴2000元。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可是,农民失地之后,除了一些做零工自谋生路外,还有一部分通过企业务工,由企业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缴纳两种保险怎么办?可以享受两种待遇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既然不可以重复享受待遇,那么可不可以将两种保险合并的一起呢?
当然可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由上述依据,我们可以看出,职工养老和居民养老这两种养老保险保险是可以合并到一起的。
但是缴费时间是不允许重复的,比如说,2017年我要么交居民养老保险,要么交职工养老保险,不可能既居民养老又交职工养老。
万一有重复的时间必须进行清退,一般按照待遇低的先请退的原则,就是说先退居民养老保险。而且青春的时候集体补助给你的钱也给了你一个人。
不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都可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
所以,我们农民还是一有时间就参加工作,企业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就一定要缴纳,因为毕竟它的待遇高,而且年年涨工资。
但是,同时不要忘记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时候政府有补助的,而且能来计算利息。等到重复缴费需要清理退的时候,可以把集体、政府补助一块儿去给自己呢。这不是占便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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