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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天数的计算方法(理赔时效的正确计算方式)

理赔时效,通俗讲就是保险公司处理客户理赔申请的时间。

当前在保险业内谈论理赔时效,会有两类标准和计算方式,一种是保险法的规定,这种方式也是我们通常给客户讲的理赔时效;另一种是银保监对保险公司进行服务评价考核中规定的标准。

 

关于银保监服务评价考核中的理赔时效指标,我在《聊聊2019年各家理赔年报》中有讲解。

 

我们日常提到的理赔时效,或者说向客户解释的理赔时效,都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的,今天要重点讲讲这个理赔时效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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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效多少天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提交的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核定,最迟30天内完成。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同时规定了除外的情况,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理赔处理时间,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险条款中或公布的服务承诺中写明处理赔案件的时间(即理赔时效),对于简单案件的处理时间一般为3-5天,对于复杂案件的处理时间为30日。

某公司条款:

 

某公司网站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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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效起算时点

理赔时效的起算点为“保险公司初次收到客户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之日起算”。

 

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实践中,客户提交理赔资料的方式不同,起算时间不同。

如果客户是自助理赔,资料成功提交至保险公司的微信端或官网的业务受理平台即视为保险公司收到;如果客户是自己将理赔申请资料交至营业厅,那么交至营业厅当天视为保司收到;如果客户是委托代理人帮忙代交资料,那代理人将资料交至保司的那一天为保司收到日。

 

保险公司收到资料当天算第一天吗?不算的!记住,当天不算。按照民法总则中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则,“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保险公司收到客户理赔申请人资料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理赔时效为第1天。

 

举个例子

客户在2020年7月1日将理赔申请资料交至保险公司,理赔时效起算日为7月1日,7月2日为理赔时效第1天,按照保险法规定的30日内核定完毕,则保险公司应当最迟至2020年7月31日通知客户理赔结果。

 

3

补充资料的时间怎么计算

 

保险公司审核资料后,如果认为资料不齐全,可以要求客户补充资料,补充资料的时间会计入理赔时效吗?最近有朋友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告知他,补充资料的案件,理赔时效需要从客户提交补充资料之日重新计算,这说法对吗?

 

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也就是说,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客户补充资料的时间会从理赔时效中扣除,而不是导致理赔时效重新计算。

 

举个例子

客户在2020年7月1日将理赔申请资料交至保险公司,7月5日保险公司通知客户补充事故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客户于7月15日将补充资料交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8月3日通知客户理赔结果,那么这个案子的理赔时效是多少天?

分析:7月2日为理赔时效第1天,至8月3日保险公司核定完毕,一共33天。从保险公司通知客户补充资料至客户提交资料(7月5日次日开始至15日),客户补充资料时间为10天,这10天需要扣除,因此,这个案件的理赔时效为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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