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与A公司准备合作投资设立一家公司,我以现金方式出资,A公司则以其商标权出资。想请教您,以商标权出资是否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作价?如商标作价后超出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那么在新公司盈利后A公司是否可以取回?
答:您好!关于以商标权出资是否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作价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第1条第1项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2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但在胡建新、王康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17)最高法民申1412号]、湖北美力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美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2479号]中,最高院均未以资产评估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前提,反而更为关注是否完成资产的转让手续。
综合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本律师认为,只要无形资产价值经过出资股东的确认,则协议的作价也是有效的。但是以后如一方股东认为当时的估值超过了实际价值,而主张该无形资产出资未经评估违反法律规定,则有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商标作价后超出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公司盈利后股东是否可以取回,首先应明确的是,资本溢价是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或股本)大于注册资本的金额,在财务中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但对于其中的“出资”是指注册资本,还是包括了资本溢价在内的所有出资,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及一审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申请再审案中[(2013)民申字第326号],最高院判决认为,新湖集团认为,本案中其因《增资扩股协议》注入的资本公积金不同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可以抽回的主张,依据不足。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在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2013)民提字第226号],最高院也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因此,本律师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净资产中的一部分,已经在投资者出资时转移了所有权,不得再以公司盈利的理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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