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解读了《保险法》中的“四金”,系统地掰扯了下保险为啥能保险,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来说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其实,就说这四个,还没说完。整个《保险法》第95-116条,都属于【保险经营规则】章节,通过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经营约束,来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今天,咱要解读的是《保险法》第101条,关于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这个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个人认为,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要搞清楚的关键法条。
闲言少叙,先上法条: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嘿,听君一席话,就是一席话啊。这法条,读完是不是更懵了?
读完之后是不是就只能确定一件事: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相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偿付能力不够的,要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数额。
好,那问题来了,为什么保险公司大多在官网的最显著位置展示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的数值是多少?如果达不到偿付能力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何种影响?
咱一个一个来说。
前面咱说了,最低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甚至是保险从业人员来说,很重要。重不重要,有一个很好的证明,就是你不管登录哪家的保险公司官网,不管是在首页的显著位置,还是在信息披露的位置,都会看到一个偿付能力信息日常披露的模块。
大体就是展示XX公司在XX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XXX%,达到监管要求,等等等。
在我看来,这个就像是你进银行营业厅的时候,都会在门口看见一个标识——存款保险标识,这个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的功能就和存款保险标识展示有着极为相似的作用,那就是证明我这家保险公司(银行)是足够安全的,你尽管从我这买保险,至于保险赔付的问题,你放心,咱有的是钱(储备)。
为啥这么说?你看偿付能力的计算,就是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再说简单点,就是资产/负债=偿付能力。
说白了,《保险法》对偿付能力做出规定,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来全额理赔/交付保险金。
那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规定数额是多少?这个就得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了。
话说,《规定》从2008年就有一版,在2020年做了更新,在2021年3月,开始执行2021版的《规定》。
2021版《规定》对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进行了扩充,由原来的一项,扩为三项。
具体在第8条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也就是说,核心偿付能力必须要高于50%,综合偿付能力高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公司,才符合监管的要求,否则,就不达标。
而不达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麻烦可就大了。
根据《规定》,如果核心偿付率和综合偿付率低于标准,将会被监管谈话、提交预防偿付率恶化的计划、限制董监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
根据具体恶化原因,银保监会还可以责令停止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限制投资形式等另外8项严厉监管措施。
如果还不能改善偿付能力情况,银保监甚至可以直接接管、申请破产。
这就是为啥保险公司如此看重偿付能力,一旦出问题,最严重可能会被接管甚至破产。
可见,监管对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坚定决心。
关于偿付能力这事儿,今天咱就说到这里了,今天有点偏题了,下次咱继续解读《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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