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近日正式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保险资管公司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巩固强化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修订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看来,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亟需修订完善。
《规定》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规定中的滞后、缺位等内容,统筹考虑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资管公司的发展方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体现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从严监管导向,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违规情形,完善监管手段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
王国军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从严监管导向和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而以这样的导向所出台的监管文件恰恰是保险资管行业进一步健康的发展的基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新增了公司治理专门章节,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保险资管机构的独立性、市场化和专业化,《规定》还扩大了经营范围和受托资金范围,同时取消对管理费率的要求。具体来看,《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资金范围除保险资金外,新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年金等;可经营业务范围除保险资管产品外,新增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投资服务。此外,资产管理费率的确定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取消原本由监管制定管理费率的规定。
王国军认为,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招商证券分析师郑积沙认为,《规定》完善了保险资管公司监管制度,对激发保险资管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的市场化及专业化运作水平有促进作用,长期将有利于提高保险资管公司的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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