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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包括哪些(会计账簿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股东在知情权方面存在着共性,也有差异。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无须说明理由,这是他们的共性。不同的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复制,股份公司股东只有权查阅、无权复制;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说明理由),股份公司股东不享有此项权利。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是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相关的具体查阅范围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017)第7条和第10条规定,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院对股东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对于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所列举文件范围内的某些特定文件;二是指由股东根据查阅目的或者需要指定的特定文件,即可以超越公司法条文所列的文件另行指定特定的文件,如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某些合同和合作协议、公司的某些内部档案等。

朱锦清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没有具体指明是哪一种理解上正确的,现有判决都采取了第一种理解。

鉴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对查阅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是第一种理解的话,《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似乎没有创造一个“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这样一个概念的意义,除非其目的是为了扰乱视听。已有判例支持了哪一种观点,我们可以作一下归纳和总结。下面的判例有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之前的,有的是之后的。尽管之后判例的说服力更强,但因为司法解释包含着对审判实践的总结,所以还是列举了之前的判例。

在崔世荣与南通恒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4]通中商终字第0105号)中,原告请求查阅恒诚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一审判决原告崔世荣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但不允许查阅记账凭证。二审法院认为,从《会计法》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一个公司经营情况的最真实反映,公司具体经营过程只有通过查阅记账凭证才能知晓,如果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定于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难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保证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的收益权和管理权之权源的知情权。二审法院依此纠正了一审判决,判决崔世荣有权查阅公司记账凭证。

在北京太运大厦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8]京02民终6145号)中,原告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查阅被告北京太运大厦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明细、至最末级科目的计算平衡表、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查阅目的是核查原告投资损益情况、股东入资及分红情况、股东借款3000万美元的用途及流向。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明细、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北京太运大厦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在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四股东申请查阅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一审法院以原告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二审作出了改判,判决佳德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从上述三个判例看,法院判决超出了《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范围,这些超出范围的资料,才应当定义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另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影响查阅范围。这一点在北京太运大厦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表现的较为明显。

法院的态度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不允许查阅。如果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目的正当,则本着能够满足股东正当目的的要求,确定股东查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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