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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应实证研究(关于竞争中立的实证研究分析)

竞争中立实证研究

在竞争中立评价研究方面。靳来群以一九九八-二〇〇七年中国工业企业为样本,对制造行业金融资源错配情况进行了测算,分析发现,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融资歧视,如果解决好融资歧视导致的金融市场资源错配,制造业的整体全要素生产率能够提升50%左右。贾俊雪和应是为基于二〇〇〇-二〇〇八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测算了企业有效税率。

 

研究发现,不同所有制企业有效税率存在明显差异,民营企业的有效税率最高。李宇英借鉴OECD的竞争法和竞争政策指数、产品市场规制指数以及政府采购指数等构建了竞争中立综合指标,比较了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新西兰、金砖五国以及越南等十国的竞争中立水平。

樊明太和叶思晖通过实证模拟分析发现,中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还处于“竞争非中立”状态,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更低、对高杠杆率更不敏感。在竞争中立经济效应研究方面。林梦瑶和张中元基于用二〇〇五-二〇一七年OECD成员国数据研究发现,区域贸易协定中国有企业竞争性条款可以有效提升双边外商直接投资规模。

因此,建议中国要积极通过国际贸易规则谈判,适当引入竞争中立原则,使竞争中立发挥好“倒逼”作用,推动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王曙光和王彬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运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财务指标差值的绝对值代理竞争中立研究发现,竞争中立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绩效提升。

 

由于OECD发布的PMR指数中包含“国有企业规制”和“商业经营介入”子部分,因此PMR指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竞争中立水平。部分研究分析了PMR指数的经济效应,比如对宏观生产率以及就业的影响。生产率方面。有学者分析发现,产品市场规制阻碍了宏观劳动生产率提升。

有学者研究发现,产品市场规制会放慢国家技术追赶,抑制多要素生产率提升。有学者同样研究发现,产品市场规制不利于多要素生产率提升。就业方面。有学者研究发现,产品市场规制会降低就业率,特别是对年轻就业群体有不利影响。有学者同样分析发现,产品市场规制不利于就业。

 

除了以上研究外,还有部分研究聚焦民营企业融资歧视问题。尽管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给予其他所有制企业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出于对意识形态考虑,政府赋予了国有企业更多扶持,所以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形成了对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歧视,即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遵从“政治上的主从次序”,与运营效率较高的私营企业相比,运营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获得了更多经济资源,特别在金融市场中,民营企业面临着更为严苛的融资条件。

金融市场中的融资歧视给民营企业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并且也并没有给国有企业带来积极经济效应。比如,唐国平和李龙会基于二〇〇八-二〇一一年中国上市企业数据分析发现,民营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明显小于国有企业,而他们认为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歧视是以上结果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林志帆和赵秋运以二〇一二年世界银行中国企业调查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金融抑制政策带来的“所有制歧视”增加了民营企业融资约束,导致其发展严重依赖于内源性融资,最终引致职工劳动收入份额被挤出。

有学者基于1268个中国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研究发现,中国实施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长短期贷款,并且这些债务资源并没有帮助国有企业提高绩效,国有企业的表现明显逊于私营企业。对于如何削弱金融市场中的融资歧视,既有研究主要从金融机构管理层遴选、政企关系管理等方面展开讨论。

比如,有学者基于168家中国企业数据分析发现,私营企业在贷款市场上受到了所有制歧视,并且歧视程度与银行经理的激励和人力资本有关联,当银行经理拥有良好的激励和人力资本时,银行的所有制歧视就会减少。

 

有学者通过二〇〇二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分析发现,民营企业主党员身份能够明显提升企业绩效;党员身份可以帮助企业主从金融机构获得更多信贷资源,并能够让他们对地方的制度环境更有信心;在市场化水平较低以及法律保护较弱的地区,党员身份对企业绩效的提升作用更加明显。

有学者基于511家中国民营企业调研数据研究发现,民营企业主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建立政治联系缓解所有制歧视,进而促进了民营企业规模增长,因此,产权薄弱的制度环境并没有阻止中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学者基于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发现,有政治关系的民营企业更有可能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综合以上实证研究可以发现。

 

首先,中国当前确实存在所有制歧视问题,即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金融资源获取、税收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其次,非竞争中立市场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经济效应,预示着竞争中立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这为本文分析竞争中立与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准关系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目前WTO竞争中立原则主要体现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政策中。《协议》认为如果只对特定企业或者行业进行补贴,会造成一国市场竞争扭曲,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为此,协议在第2条把进出口等具有专项特征的补贴列为禁止性补贴。

但由于中国与欧美对国有企业的“公共机构”身份存在较大争议,导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很难在国际贸易中有效适用于国有企业,与WTO相比,当前欧美在各种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中全力推进的竞争中立规则,无论是实体规则还是适用对象,都超越了WTO的约束强度和适用范围。

 

国内方面,中国学者丁茂中认为,中国情境下的竞争中立原则包括政府采购中立、市场准入中立、消减协商性负担中立以及课征强制性负担中立,其中,消减协商性负担中立包括信贷获取中立、侵权责任中立以及违约责任中立,课征强制性负担中立包括社会公益责任中立、税收中立以及监管中立。

黄速建等认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给负面清单做减法、推动市场化经营、削弱预算软约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五方面是基于竞争中立原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胡改蓉认为中国竞争中立原则应该包括严格确认适用范围、推动政企分开、禁止交叉补贴、合理豁免、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几个方面。

 

虽然各主体提出的竞争中立原则内容相对繁杂,但大部分竞争中立原则内容的本质内核是一致的,既要通过这些原则内容消除国有企业因其共有产权而获取的不正当竞争优势,将国有企业塑造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防止市场竞争扭曲,提高整个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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