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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存货的入账价值(存货发出和取得的计价方法)

一、存货清查

(一)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提示】盘盈的存货,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

1. 报经批准前: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 报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及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计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

【提示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示2】如果材料的毁损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2. 报经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残料变现)

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

管理费用(一般经营损失或收发计量)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毁损部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存货减值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表明存货可能发生损失,应在存货销售之前确认这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并相应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

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提示1】成本

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提示2】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估计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其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1)需进一步加工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2)直接用于销售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存货的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

1.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2.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存货跌价准备

3.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关键点)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4.企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时,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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