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某政府部门采购公务汽车,采用公开招标最低价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单位共有四家,分别为A公司、
B公司、C公司、D公司。最终C公司报价最低,中标该项目。在结果公示期间,A公司(排名第二)提出质疑:经在某第三方网站查询,中标单位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在E公司占股30%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而参与本次投标的D公司为E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E公司100%占股D公司,但E公司未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也未在E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现A公司质疑C公司与D公司存在控股关联关系,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请求否决C公司投标。
上述案例中C公司的法人控股管理E,E做为母公司全资控股D,C公司与D公司确实存在关联关系,那是不是就可以如A公司质疑所述,否决C公司的投标呢。相信很多招投标从业者也碰过类似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注意这里的表述是“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也即政府采购中不限制间接控股、管理关系。案例中,C公司与D公司未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不能否决其投标。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有所不同,希望大家在以后判别时注意区分,注意法规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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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投标人的对外投资图和法人股东名单中查找相关信息。
1.投标人股东相互混同不一定就是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2.只有某个投标人作为其他投标人的股东,并且投资额可以控制其他投标人的,才是直接控股关系。
3.投标人的自然人股东又是其他投标人的股东,不能仅仅从自然人股东相同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4.同一自然人股东控股的不同投标人,不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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