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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核查)

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一直是IPO审核过程中的关注重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不但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粉饰报表、体外资金循环等一系列问题,是判断发行人独立性和真实盈利能力的重要依据。下文主要从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核查、特殊关注问题和规范建议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01

关联方的认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对于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不同的法规准则略有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同时明确例外情形,同受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必然存在关联关系。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列举了构成关联方的条件,主要如下:(1)该企业的母公司、对其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2)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对构成关联方的条件进行了补充:(1)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2)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3)所指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包含自身及其子公司。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5)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3.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多个证监会和交易所法规,对于关联方范围的认定标准基本一致,相比《公司法》细化了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具体条件。

关联自然人包括:(1)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3)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法人包括:(1)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及其控制的组织;(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3)持股5%以上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对于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关联方。其他情形包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规定虽未包含“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子公司和该企业的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但招股说明书格式指引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因此,IPO项目实际执行的标准是涵盖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范围。并且证监会对于发行人的历史和未来潜在关联方,视同关联方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兜底条款,更加谨慎,避免发行人利用披露规则故意操纵关联方认定,进行影响关联交易的核查范围和披露口径。

 

4.核查手段

关联方认定需要重点核查认定的完整性,主要核查手段如下:

(1)与发行人董监高人员访谈、填写调查问卷、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调档查阅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

(2)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含外协)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股权结构、董监高人员等信息,访谈、网络查询以及交叉信息比对等方式,调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方式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02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

1.关联交易的内容与披露

根据招股书格式指引,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结算情况、交易产生的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简要汇总表。

 

2.关联交易的核查要求

(1)交易必要性

在核查中应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到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程度。交易内容原则上应在双方的主营业务范围,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不存在重大依赖,双方交易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产品质量或价格与第三方相比没有明显异常,不存在与关联方之间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2)定价公允性

在核查定价公允性时,建议优先选用同类产品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交易价格或可比公开市场价格作为判断基础,若无同类交易或可比公开市场价格,可比较关联交易的毛利率和类似模式下非关联交易的毛利率,是否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仍无法找到可比对象的,可以论证产品定价方式的公允合理,如成本加成比例、是否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报价等。适度的高于或低于可比价格,若有合理的解释理由,符合商业逻辑,在审核过程中也是可以接受的。

公允性不仅仅针对交易价格,还应考虑其他合同约定,如交货方式、结算条款、保修条件、信用政策及逾期情况等,对营运资金的占用或其他为完成交易产生的必要支出,实质上都是交易成本,会对公司的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3)偶发性与经常性

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是否仍将持续进行,关注关联交易合同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切实得到履行;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析对当期经营成果和主营业务的影响,关注交易价格、交易目的和实质,评价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3.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4.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招股说明书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中介机构应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取得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会议资料,判断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发表了明确意见,发行人是否已制定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等。

 

03

关联交易中的特殊关注问题

1. 关联方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情形包括发行人为关联方垫付成本费用、代为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资金拆借、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无商业实质情形下开具汇票或提供资金、交易事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等。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保荐机构应会同申报会计师、律师,要求发行人整改或纠正,完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检查。中介机构核查需注意以下方面:

(1)关注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性,如对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

(3)关注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4)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5)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中介机构能够对前述行为进行完整核查,能够验证相关资金来源或去向,能够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业绩虚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确保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2.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披露和核查要求: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

(2)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3)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保荐机构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关注与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

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04

规范建议

1. 降低关联交易比例、承诺

关联交易本身不构成IPO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但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利润等占比过高,或对单一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将会影响对发行人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尽量减少和规范,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确有合理商业理由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可以建立制度性安排使关联交易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或稳定在较低水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健全关联交易制度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定价机制,规定有关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并严格执行。

 

3.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进行业务整合和剥离

对于与发行人业务高度相关且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可考虑通过业务重组方式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度较低、无协同作用的控股或参股公司,可将其剥离发行人主体,有助于发行人聚焦于主业,增强独立性。

 

05

否决案例

以下被否案例中,发审会问询了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等相关问题,可作为监管关注方向予以参考。

(一)关联方认定-江苏扬*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创业板被否)

1、奥瑞金系发行人多年以来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的销售占比一直在 30.00%以上,其持有发行人 4.90%的股份。奥瑞金也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勇控制的博瑞特系列公司的主要客户,山东博瑞特与奥瑞金股东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报告期内,陈勇与奥瑞金高管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1)奥瑞金入股发行人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2)发行人与奥瑞金高管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入股、商业贿赂等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3)陈勇控制的常州博瑞特、福建博瑞特、山东博瑞特与奥瑞金控股股东原龙控股以及奥瑞金之间资金借贷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4)2017 年常州博瑞特以 4.36 亿元收购福建博瑞特后,在 2019 年以 1.92 亿元将福建博瑞特台湾子公司卖给奥瑞金的商业合理性;(5)销售给奥瑞金的三片罐内涂粉末涂料价格较高的原因、合理性与可持续性;(6)发行人未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将奥瑞金认定为关联方并披露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郑丽珍持有发行人 18.20%的股份,其丈夫陈彬任昇兴集团子公司昇兴昆明总经理,其姐夫林建伶曾任昇兴北京、昇兴山东经理,现任昇兴安徽的三片罐总经理。昇兴集团是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之一。请发行人说明:(1)郑丽珍、陈彬、林建伶与昇兴集团及其董事长林永贤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它特殊的利益安排;(2)发行人未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将昇兴集团认定为关联方并披露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陈勇控制的山东博瑞特及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较多客户重叠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陈勇或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它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联交易与独立性

1.华*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创业板被否)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种类较多、金额较大。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向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公司拆出大额资金,且事先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4)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浙江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3日科创板被否)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固废处理业务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金额占同类交易比例为 98.03%、99.21%和 98.82%,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关联销售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 92.01%、74.25%和 73.98%;脱硫特许经营全部为关联电厂服务且报告期委托关联电厂经营。相关业务毛利率高于同类非关联业务或其他可比公司相应毛利率。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交易的公允性及发行人相关业务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3.郑州速*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1月20 日创业板被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郑煤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且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发行人为郑煤机客户提供免费的质保期服务,并接受郑煤机派驻的财务人员。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郑煤机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公允;(2)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3)发行人对郑煤机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上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3 月17 日科创板被否)

根据申请文件,泰兴康*与发行人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前者因委托无资质方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泰兴康*上述犯罪行为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紧密关联,发行人与其外协定价是否公允,上述模式是否降低了泰兴康*和发行人相应环保成本和风险;(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对泰兴康*犯罪行为存在管理或其他潜在责任,此后将泰兴康*剥离给张时彦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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