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据实扣除+限额扣除
借款方:非金融企业,出借方:金融企业,扣除标准: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非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内部员工、自然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扣除标准=借款本金×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时间。
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2021年“财务费用”账户中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经营周转资金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期限6个月的经营周转资金80万元(有借款合同),支付借款利息4万元。计算利息费用应纳税了调整的金额。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2÷200×100%=6%;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经营周转资金80万元,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费用限额=80×6%×6÷12=2.4万元,而实际支付借款利息4万元,则利息费用应纳税调增=4-2.4=1.6万元。
借款方:企业,出借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股东、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扣除标准:不超过规定债资比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双重限定扣除。扣除标准=债资比不超过比例的借款本金×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时间。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需要考虑债资比的限制,但仍然要考虑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
甲、乙公司均为制造企业,2021年甲公司对关联企业乙公司的股权投资额为5000万元。3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0000万元用于生产当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年利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2021年乙公司该项借款在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费用是400万元。
向关联企业借款,不超过规定债资比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的债资比为2:1,从3月到12月,计息期为10个月,因此,2021年乙公司该项借款在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费用=5000×2×4.8%/12×1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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