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不仅是一种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而且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双重预防机制也已纳入了即将颁布的修订版《安全生产法》,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实施风险管理将是法律的强制要求,而要通过风险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要对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因此,首先必须把风险管理的关键名词、术语弄清楚。危害因素(hazard)与风险(risk)是风险管理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两个名词、术语,但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与危害因素(hazard)相关的词语太多、太乱,已影响了我们的风险管理工作,亟待梳理、整合与统一,再就是人们对危害因素(hazard)、风险(risk)还没有一个十分清楚的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其准确含义,弄不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如错把危险源分级当作风险分级已不是个例,凡此种种,严重影响风险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必须应予以高度重视。
本文通过对危害因素(hazard)与风险(risk)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对危险源分级、隐患分级与风险分级及其之间相互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一、 危害因素及其分类、分级
在我国传统安全管理中,与危害因素(Hazard,也译作“危险源”等)一词相近的词语就已有十多个,同时,对Hazard也有多种译法,单是国标中就有六种翻译,相关词语多而乱,严重干扰了风险管理工作,对此我曾在《关于危险源等相关概念的梳理整合及类型划分》一文中做过分析,认为应把它们整合为一个与英文Hazard相对应的词语,并且把Hazard译作“危害因素”较为合理。在此基础上,根据危害因素在事故致因中的作用,进一步将其划分为源头类危害因素与衍生类危害因素两种类型,这既符合两类危险源(Hazard)理论的观点,也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Hazard 定义完全一致: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其中,源头、根源即源头类危害因素,状态或行为则为衍生类危害因素。文章的观点受到业内人士一致好评和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同,日前,在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ISO 45001-2018)进行翻译转化时,尽管几经周折,最终还是克服了重重阻力,把Hazard由“危险源”改译作“危害因素”。
1、源头类危害因素---危险源
如上所述,危害因素既是Hazard一词的汉译,也是对与Hazard相关名词术语的整合,因此,它是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危害因素还可再分为两类:源头类危害因素与衍生类(隐患类)危害因素。源头类危害因素即上述危害因素(Hazard)定义中的根源、源头类,它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源头,主要是指能量、有害物质等,因此,把此类物质定义为“危险源”更为合适,“重大危险源”中的危险源正是此意,相反,若把Hazard译作“危险源”就与之抵触。
源头类危害因素也就是能量意外释放论里所说的能量或有害物质,如,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需或所用的一些能量以及伴随发生的有害物质等,像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动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中的压力势能以及热能、电能等各种能量,都属于能量范畴;而像危险化学品之类,则属于有害物质范畴。能量、有害物质或作为维持生产经营活动之必需,或是生产经营活动伴生品、副产品,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要么主观上不能消除,要么客观上难以消除,因此,管控此类危害因素的办法就是,在把它们辨识出来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防范屏障(措施),加以屏蔽(防控),防止其失控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1.1源头类危害因素(危险源)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之关系
如上所述,源头类危害因素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源头、罪魁祸首。源头类危害因素包括能量与有害物质,能量的大小、强弱,有害物质毒性大小、量值的多少等,决定其一旦失控所产生的威力或破坏性大小。重大危险源分级就是采用诸如“死亡半径”之类的评价指标。例如,一颗原子弹的威力要远大于一颗手榴弹爆炸的威力,因为原子弹自身所具有的能量远大于手榴弹的能量。总之,源头类危害因素自身能量大小或有害物质量的多少决定了其具有的破坏威力。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威力的大小并不一定意味着后果严重程度的高低,这是因为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还应考虑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的情况。如,同样是一颗威力巨大的原子弹,如果在渺无人烟的试验场地爆炸,就不会造成多大损失,反之,二战时期,美国在日本广岛和长崎丢下的两颗原子弹,则就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这是因为在渺无人烟的试验场地,原子弹爆炸能量波及的“受体”——沙滩或岩石等,对原子弹爆炸所产生的能量不敏感,或者说能够承受,故不会造成重大损失,反之,在日本广岛和长崎爆炸的原子弹,无论是作为能量“受体”的人与财产,都无法承受,故造成了史无前例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鉴于源头类危害因素自身能量大小或有害物质量的多少只能决定其所具有的威力大小,或具有的破坏性大小,至于真正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还需结合周边环境情况及其相关因素一并考虑,因此,在进行评估风险时,一定要在测算源头类危害因素自身能量大小或有害物质量的多少的同时,结合其所处周边环境情况,才能确定后果严重程度。周边环境中那些人员密集区或环境敏感区等易加重后果严重性的区域被称为“高后果区”。
总之,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源头类危害因素(能量大小、烈度(毒性)高低等),同时还受所处环境(受体)等方面的影响。
1.2源头类危害因素的分级---危险源分级:
危害因素之一的源头类危害因素就是危险源,因此,危险源分级就是对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分级,目前,主要是对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所进行的重大危险源分级。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即,危险源的量值是否不少于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值。对于单一危险化学品,即按临界量确定;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则按其中最低临界量确定;对于多种危险化学品同时存放场所,则按下式确定: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t);
S——重大危险源判定指标,S≥1即为重大危险源。
此项计算仅反映危化品量的多少,没有考虑其所处周边环境情况,故是否是重大危险源的判定,仅表明危险化学品所具有威力或破坏能力,而不是后果严重程度。
其次,在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进行划分:
式中:
R——重大危险源等级指标(见下表);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根据计算结果,把R值范围在R≥100、100>R≥50、50>R≥10、 R<10,分别定义为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这就是重大危险源分级。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是否是重大危险源的判断,只是单纯看其量值大小,是否超过临界量,并未考虑周边环境情况,因此,该项指标只反映其威力、破坏性大小。而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则是在上述基础上还考虑了周边环境情况,公式中的α就是厂区外暴露人员情况的校正系数,因此,其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后果的严重程度。
当然,除有害物质(危化品)外,能量也可以分级。单是依据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就进行决策,似乎有失偏颇,请看下述案例:
高山顶部的天池与河道因山体坍塌而形成的堰塞湖,都是具有一定势能的水体,相比之下,天池的水体要比堰塞湖的水体位置高、体量大,因此,其具有的势能要比堰塞湖高得多,破坏威力要高得多,也即,天池应是比堰塞湖等级更高的危险源。但实际上,人们只是把天池作为景点观赏,并不担心其安全问题,相反,江河中一旦出现堰塞湖,就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其堵塞河道而引发溃坝事故。与堰塞湖相比,天池虽具有更强的破坏威力,但由于其周边山体十分稳定,几乎没有发生垮塌而导致水体失控的可能性,而堰塞湖则正好相反,因此,虽然天池的水体要比堰塞湖水体能量高、威力大,但由于其溃堤的可能性要比堰塞湖小得更多,使得天池水体具有的风险(可能性与严重性之积)要比堰塞湖水体的风险低得多。
上述案例看似极端,其实类似情况还很多,如体量很大但自身稳定性好的某危险化学品,会因其体量大被评估为级别很高的重大危险源,但其危险程度并不比另一类体量不大但自身稳定性差的危险化学品更为可怕,江苏响水危化品自燃而引发的爆炸事故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由此可见,危险源等级的高低决定着其后果严重性,但即使危险源的等级很高,如果其性能稳定失控可能性低,虽不会像天池那样完全没有防控的必要,起码不需要耗费太多人财物力,相反,即使危险源的等级不高,但如果极易失控,就必须加大力度严防严控。当然,这并非否认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价值、意义,它是反映危险源威力或后果严重性的基础性指标,具有单一性,还需借助风险评价指标,方能够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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