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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怎么操作(浮动抵押及其设立注意事项)

《物权法》第181条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其意义不仅在于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也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简化抵押手续,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可以弥补传统抵押之不足。《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一)什么是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也有学者称之为浮动担保,是源自于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物的担保类型,日本法上称其为企业担保。从我国《物权法》将其规定于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之中足见将其称为浮动抵押更符合立法本意。一般而言,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仍然占有、经营管理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财产确定且债权人有权已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浮动抵押具备以下一些法律属性和特征:

其一,担保物权属性。尽管浮动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责任财产特定化时间不同于普通抵押,其显然仍属于一种物的担保。并且,债权人虽然不直接支配担保物实体,但可以基于浮动抵押权而支配担保物的价值,这仍然体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本质。

其二,担保物的浮动性。抵押人用作浮动抵押的担保物可以是现存的财产或者将来的财产,可以是生产设备、原材料,也可以是成品、半成品,并不固定于特定的财产,浮动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仍然可以对其自由处分。这种浮动状态,只有当《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抵押财产方为特定。

其三,担保物的管理权不发生转移。担保物上设定浮动抵押后,浮动抵押人在抵押财产特定前仍然享有对担保物的自由处置权,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传统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最重要法律特征。在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其正常经营活动并无实质影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仍就担保屋享有自由处分权,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买卖、转让、清偿等方式处置其财产而不论其是否在抵押物范围之内。

(二)浮动抵押的设立

1.设立主体

许多国家规定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但美国对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人之主体资格不作任何限制。我国法律将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这充分反映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这一规定敞开了中国动产担保融资之门,对于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浮动抵押物

学说上认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是企业全部或者一类财产的集合物,包括低压人经营过程中拥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物资、应收账款、合同权利、无形资产等。有的国家规定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是公司的部分财产。根据《民法典》第396条的规定,我国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对企业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之所以作此种限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便于设立和公示,并避免该制度过于复杂而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

3.设立方式

如前所述,浮动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而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其设立不仅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还须公示,即通过公开通知或其他行为方式将权利存在的事实告诉第三人,由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权效力。

根据上述原则,浮动担保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都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而浮动担保物权的公示,目的在于产生对抗力和公信力。所谓对抗力,是指浮动抵押人可凭借已公示的浮动抵押权来排斥任何权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公信力是指外界信赖这一权属状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是公示在法律上的逻辑结果,依此而为的交易受法律保护。

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存在两种分歧: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依据前一种理论,设立浮动抵押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意之外,还需要履行法定登记方式才能生效。若未经登记,则设立浮动抵押的行为不仅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更不能对抗第三人。该学说偏重交易安全,但忽视了抵押设立的效率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因而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依据后一种理论,浮动抵押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而成立,但必须履行法定抵押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这一学说兼顾交易安全和效率,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因而为我国法律所采取。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明确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三)浮动抵押权的行使

浮动抵押权的行使,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浮动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行为或过程。关于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对象以及方式,《民法典》已有明确规定,下面分别阐述。

1.行使条件

第一,浮动抵押权有效存在。权利的有效创设是任何权利实现的首要前提条件。浮动抵押的设立有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主债权合法有效;②抵押人主体合格;③抵押物合法;④签订设立浮动抵押的书面合同。欲使浮动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据《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而《民法典》第410条则明确规定,在两类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其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充分体现了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债权人事先于合同中设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预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而强化了抵押权的担保功能。例如,债权人与抵押人可以约定如果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则有权立即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如果不能偿还即可实现抵押权。

2.行使对象

由于浮动抵押物是处于随时变化中的财产,如不能将其转化为固定担保,则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浮动抵押权的担保意义则为有名无实。因而,浮动抵押因一定事由而转化为特定抵押之制度设计,必然要存在于物权法相关配套规定中。

在英美法上,因一定的事由发生而导致浮动抵押变为特定抵押的过程被称为“结晶”(crystallization)。所谓结晶,又称为定型,是指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债务之虞或其他法定事由时,浮动抵押即结束此前一直持续的浮动状态,而发挥其效力。此时,浮动抵押就变为特定抵押,抵押物的范围由浮动变为固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的法律效果,在于取消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对担保物的自由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依普通抵押取得全部债权救济手段。

根据《民法典》第411条的规定,导致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相比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情形增加了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和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显然是立法者针对浮动抵押财产的浮动性和管理权不发生转移这些特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

3.行使方式

在英美法上,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对抵押物取得占有、出售抵押物、通过任接管人接收财产实现财产权并管理公司业务以及拍卖、浮动抵押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等多种形式。浮动抵押被规定于一般抵押之中,对其实现方式和程序并未作出特别的规定,即与普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并无不同。根据《民法典》410条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协议取得浮动抵押物的所有权。这是由于浮动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浮动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受偿其债权,抵押物归其所有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浮动抵押物的折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得单方决定。当事人关于浮动抵押物折价由抵押权人取得的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并且,该折价协议只能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之后达成,否则可能因违反关于流质契约禁止之规定而无效。

第二,协议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以浮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金受偿其债权,是浮动抵押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浮动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较之一般的出卖,拍卖更能公平地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所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该种方式往往被置于首选的地位。浮动抵押人未能以拍卖、变卖浮动抵押物价金受偿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得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中受偿。

第三,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浮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从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简化了抵押权的实现程序,降低了抵押权行使的成本,更有利于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不成协议,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先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确定的胜诉判决,然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这种规定,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必须预先支付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若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即抵押权人无须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抵押权而是可以在初步证明抵押权和主债权存在之后,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此种申请拍卖的性质属于非讼案件,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于抵押权、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内容属于实体问题,法院不予审查。经过审查后,法院就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就是执行依据。如果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实体法律关系有异议,那么应当由债务人或抵押人提起诉讼,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担保机构接受浮动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实现抵押权的风险不容忽视。对担保机构而言,在浮动抵押的设立和实现过程中,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首先,慎重接受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抵押人的信誉,所以担保机构应当事先对抵押人的信用状况充分了解。浮动抵押物的范围尽管比较广泛,但真正保障债权实现的还是易变现的市场价值较高的机器设备或存货。对于抵押人将要取得财产,应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合理预期,不能盲目地相信抵押人提供的信息。

其次,合理设计浮动抵押合同。通过浮动抵押合同进行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尤其重要,特别是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相当于约定了抵押财产的确定条件。例如,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浮动抵押物非正常原因显著减少或者价格降低危及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财产确定,浮动抵押权即可行使。

再次,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尽管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若仅凭合同设立,不足以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担保机构不仅要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还应依法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抵押登记。

最后,加强事后监控。对于正常经营中取得合理对价的买受人,抵押权即使已经登记,也不能对抗。鉴于此,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担保机构应加强检查和跟踪,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并注重收集、保存证据,为浮动抵押权的行使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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