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问答

数据互联互通存在问题(互联互通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10月16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与浙江理工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共同发起“数字经济下互联互通趋势探讨”学术研讨会,暨第二期《财经》商业治理沙龙。

以下为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新经济智库首席研究员朱克力博士在研讨会上的发言。

朱克力:我的分享,主要想从互联互通多利益主体的平衡和协同等相关角度,做一些粗浅的分析。

我们知道,各平台之间长期以来相互屏蔽、封杀,形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这是由于在既有的利益格局中,流量闭环可以构建中心化的商业模式,更好地实现单个平台的利益最大化。比如早期电商平台因为高度依赖于流量和广告变现来盈利,也就是把流量和广告卖给了入驻平台的商家,商家为获得流量和曝光量向平台支付佣金,因此谁掌握了流量的分发,谁就有了利润来源,还能牢牢地拴住用户和商家,从而创造出来一个流量闭环。所以这样一来,平台之间高筑墙相互攻防的格局形成了,背后实际还是自我利益保护与流量之争,为的是争夺用户和用户的时间。这种互联网生态确实到了必须重构的时候,我们也确实可以预期,这一轮的监管出手对于平台互联互通,对于促进生态开放,长远来看应该有不小的积极作用。

刚才两位老师也讲到,尤其是李青老师在强调政策的底层逻辑时,其实我听下来也是认为,其主要出发点还是在于保护竞争,鼓励中小创业者。政策意图在这个层面考虑得会更多一些。毕竟对于平台自身、第三方平台和消费者,对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只要路径走对了,长期的利好还是比较明显的。

对于平台自身来讲,互联互通之后可以更有效地吸纳第三方的业务,不仅能够充实平台的生态系统,而且自己的流量一旦接近了峰值,数据的多样性和质量的提升,也有利于平台挖掘数据的红利,加强算法的训练,有利于平台整体运营效率的提升。

而对于第三方平台,在共享大平台的流量和数据之后,自身用户流量和关键数据的积累也可以更快完成。这种反馈回路可以更有效、更正向,更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在平台开放中扩大业务的可选范围,有利于数据共享和互操作性,提高用户在平台间切换的效率。

当然,即便有这些可预见的积极影响,也有必要进行一些冷思考。因为有一些自媒体之前高呼所谓深刻变革将要到来,不乏过于乐观和高调的判断。对于互联互通,现实中存在不少认识上的不足,还需要通过不同领域专家的讨论,进行更加冷静、理性的思考。

前面主持人也讲到,互联互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而且涉及到超级平台之间的打通,背后有很多的潜在问题和风险。可以说,在多方利益平台之间推进互联互通,是相当考验监管的智慧的。不久前,工信部强调了互联互通的原则,实际上还是要推动分步走、分阶段解决,这个我觉得这也是符合理性原则的决策。因为要提出分步走,实际还是基于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涉及到非常多的复杂问题,其中超级平台间的打通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背后有很多潜在的风险,不可以也不可能一刀切。要在多方利益平台之间推进互联互通,必须有科学的心态,充分推演政策的实施情景及其后果和效能,包括不同数据的分级分类也是需要考虑的,要有策略地分步骤、分阶段审慎推进,非常考验监管的智慧,在政策执行中有很多现实的细节问题,需要在动态中解决。

所以,尽管这一轮的监管热度高、强度大,但是从长远来看,我想有两个视角不容忽视,恰恰也是今天研讨会最主要的两个视角,一个是法治思维,一个是商业逻辑。

前面的老师已经讲得很清楚,现在确实要基于法治精神来思考互联互通,来看待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相关制度安排和实践。尽管我不是法学专家,也能够判断现在针对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在立法资源和相关准备方面还是不够充足的,尤其在数据权益相关争议尚未有效厘清之前,可能导致互联网领域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因为过去对于互联互通的立法和政策,比较成熟的应用是在电信业务领域,如果要用电信领域的治理路径导入到互联网领域,还要有更多的科学依据。这是监管部门在立法逻辑上需要考量的。

除此之外,我想强调的另外一个层面是商业逻辑。在现在商业文明非常深入人心的时候,除了法治思维作为基础保障,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初衷,达到开放平台互联互通更好的效用,也不能忽视平台经济的第一性原理,这就是商业逻辑。

图片

平台经济其实是一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可以说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正是平台的出现,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变成了有利益诉求的手。平台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本身并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进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而赚取差价获取收益。需要强调的是,平台企业打造数字基础设施和获取数据,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才可能走通商业模式获得经济收益。在此过程中,要基于商业逻辑的考量。而且平台参与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尽管参与主体各不相同,也同样都应当基于商业的逻辑,任何参与方一旦无法获得有效的商业回报,促进互联互通的积极性势必受到抑制。因此,遵循这些商业逻辑,是平台构建和维持生态系统的一个普遍做法。实际上,在现有的竞争格局和商业模式下,从经济学来讲这也是最优解所在。

现在再来看互联互通的政策实施,对于互联网平台在具体行为中是否存在封锁屏蔽等不兼容的行为,那么监管部门的认定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认定时要看具体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从监管意图来讲,重点要整治的,还是恶意以及无不正当理由有违互联互通的行为,具体的场景和实际的效用应该结合起来整体评估。不能简单说平台涉嫌违反互联互通,首先看具体行为是否存在恶意或有无正当理由,监管部门怎么裁量很重要。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是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平台自治、社会监督之下,多方共同推进的一个动态演化过程。之所以一直强调基本的商业逻辑,也是因为这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当中较大的一个难点。

互联互通最大的难点,确实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难在开放过程中平台之间的规则兼容、责任匹配和利益协同。互联互通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刚才李青老师也讲了,开放外链仅仅是互联互通当中数据互操作的一个方面,是一个具体形式。开放外链之后,接下来应该还会对API接口开放,涉及多方共同开放的问题,包括个人数据的可携带权,数据在多个平台流通或迁移,就涉及平台规则兼容、责任匹配和利益协同等问题。比如,就说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开放外链,最终也还是要看流量流到哪里去。我们知道,社交平台是各类APP链接和流量的归结之处,对于平台管理者来讲可以说安全管理责任最大,一旦开放了链接,各种诱导链接全部涌入,用户不再会觉得这个社交平台的界面友善,而是到处是诱导、砍价的链接,开放之后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在各平台流通,最后平台安全责任与此之间如何形成真正合理的匹配是一个难题。

如果以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来类比,我们说中小企业商户加入到平台,是成为了一个大的平台系统的子系统,那么,两个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则是两个同层级由无数子要素交叉形成的大系统的碰撞和融合,可以说是两个系统之间的各自整体性的退让,以及整体性的重构,形成新的整体。而这些要素的交叉组成不是体现在物理层面,而是体现在抽象的关系层面,这里面就是不同平台的规则体系。同一个自然人主体或同一批团队,可以同时注册不同平台的两个账号,实体层面没有什么不兼容性。真正决定两者边界的,实际是两个平台不同规则所赋予的商家和平台之间、商家和用户流量之间的不同交互关系,其中包括渠道分享规则、支付规则、佣金规则等。所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意味着各种规则的兼容、利益的协同,将重塑互联网商业世界的边界,重构一个开放共享、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互联网新生态。我认为,这会是互联互通之前和互联互通之后,两者呈现出来的根本差异。

这样一来,可能最乐观的预期,就是平台之间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互联互通的协议,明确好符合“最小必要”等原则的数据开放、平台之间规则兼容、责任匹配、利益协同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机制。这个过程中,关键是要尊重法治精神和社会逻辑,理清社会标准、制度标准和成本收益,让互联互通行得通、走得远,使不同平台、市场主体和消费者都从中受益。

按照政策设想,正如刚才李青老师所讲,促进互联网平台的互联互通更倾向于一个竞争政策。我觉得这是比较合乎现在主管部门立场的,也就是政策主要锚定于提高市场竞争度来保护和鼓励中小创业者,从商业逻辑来看是大体走得通的。但是对于大量中小企业来讲,互联互通的利好主要是在对于经营便利的提升,而一些大型商家往往跟单一平台存在深度的绑定关系,比如在某个平台上深耕个人形象的带货直播,对于跨平台引流传播的需求可能不会多么迫切,因此互联互通的主要受益者还是中小商家和创业者,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商业空间。

即便如此,从互联互通所需必要的成本投入来看,对于中小企业也不全然只有好处,在商业逻辑上同样也存在一些难点。比如,互联网企业数据的采集和去密化,都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对于大的平台企业来讲,可能尚有能力负担,但是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可能并不具备实施同等程度安全防护的条件。这就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参与互联互通时,在安全投入方面多了一道天然的门槛。

这都是需要预判的现实问题,涉及到中小微和普通用户即消费者到底能得到什么好处,究竟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中间有很多商业问题,背后则是法律问题,有赖于针对性地加快明确数据确权、共创共享、数据安全等相关机制。如果不遵循商业逻辑,是没有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的,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发展,打通产业链信息流通,真正赋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基于这些分析来延伸理解,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在商业逻辑上的困境,还是体现在重要的市场准则上,包括权责利相一致,也是市场经济主体运行当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准则。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必然会涉及到数据信息的传输,比如两个平台原有的数据基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互联互通过程中究竟以哪方的为准?而数据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互联互通的双方责任如何认定?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该有很大一部分可以回到刚才讲的,主要由平台之间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形成符合商业逻辑的协议在动态中予以解决。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数字经济下的互联互通趋势探讨”,最后要说一下的是,互联互通对数字经济发展将会有两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方面是通过数据的流通、流量的打通,有利于数据要素在不同平台之间流动或迁移,保护竞争和鼓励中小创业者,提升产业链和供应链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包容性增长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是互联互通带来的数据开放共享对互联网的整体安全和数据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提升数据使用效率和驱动创新的同时,客观上也会推动互联网的安全治理,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总的来讲,在推进互联互通过程中,应当考虑政策的审慎性,在监管的大原则上要尊重法治精神和商业逻辑,结合平台的自治和行业的自律,充分发挥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作用,促进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协同,形成更加繁荣、安全、可持续的平台经济新格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