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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是做什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高级管理层

及信息披露部门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并通过这项工作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其核心是处理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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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

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四)主动性原则: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持续、有效

的沟通;

(五)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

(六)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七)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电子网络数据及电子邮件等先进的技术

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

谨慎”的义务,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七条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

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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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

说明会等;

(三)公司业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四)公司业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公告、股东大会、分析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网站、广告、媒体采访

和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路演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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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十三条 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专业背景、投资倾向和投资偏好等

进行统计分析;特别对公司现有投资者的地理分布、类别、投资者集中度等情况

予以研究,以寻找市场投资潜力、设定目标投资者;同时对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

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部门

出台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

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信息采集: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

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议;

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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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

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采取网上路演等

方式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经营业绩发布会;投资者关注事项的咨询与问答等。同时,

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

决策层;

(四)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

保管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

料;

(六)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中小投资者

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接待来访等方式接受广大投资者的询问和沟通,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状

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七)形象策划:与相关部门配合,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报道

工作;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及所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配合高层领导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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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和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精通业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了解

公司的战略、产业、产品、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熟悉证券市场;熟

谙从事投资者管理的专业技术。

(二)热情耐心: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热情对待、耐心回答投资者的问

题,回答问题和待人接物时应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三)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

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第十八条 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

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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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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