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概念
库存股是指公司收回发行在外,但尚未注销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本公司尚未发行的股票以及由本公司收回并加以注销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属于库存股。库存股不是资产,是股东权益的减少,库存股没有股票权、优先认股权、利润分配权和财产的清算权,但可能参与股票的拆细。在我国,公司法明令严禁公司拥有库存股。
但在国外,库存股比较普遍,主要基于下列几方面的考虑:
- 满足雇员报酬合同的需要;
- 为应付可能的被收购与兼并,减少流通中股份,以提高每股盈余;
- 影响该公司股票交易活动及股价;
- 满足日后可能的吸收合并的需要等。
不管公司出于何种原因购买库存股,其会计处理都是减少企业的资产和股东权益。库存股的会计处理可分为成本法和面值法两种,公司可根据取得库存股的不同意图来选择其中的方法。
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实收资本”科目。按所注销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实收资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实收资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投入资本的核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初建有限责任公司时,各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投入企业的成本,应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企业的实收资本应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如有新的投资者介入,新介入的投资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不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而作为资本公积,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未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在组建和追加投资时,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它不会为维持一定的投资比例而产生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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