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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确定)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权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抵押权利益、留置权利益和债权利益等。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

(2)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想的利益,必须具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如海上承运人对货物运达的预期收人利益、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收入利益、票房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等。期待利益在日本又称为预期利益,在美国则称为”“事实上的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民事賠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和法律的规定。凡存在发生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即有保险利益。我国目前开办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旅行社旅游责任保险等,都是以投保人的责任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其他各种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而来的。因此,没有限制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保险利益最为充分。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皆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

 
 
 

(2)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之一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因此,债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除设立了担保物权外,并无特别主张之权利。所以,债权人不能以倾务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投保。但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0条规定:基于有效契约而生的利益,亦得为保险利益。学者将基于有效契约而生之利益解释为就特定的产实施工作或劳务,若因该财产的毁损、灭失使其基于有效契约而生之利益随之丧失,则在其可期待利益的范围内,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鉴于契约是债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基于有效契约而生之利益仍然为债权。

 
 
 

美国法律甚至规定,即使契约附有解除条件或可撤销,买受人对契约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债权保险利益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债权人之所以对债权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失,符合保险利益的特征。典型的债权保险利益应是信用保险利益。信用保险合同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由债权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补偿。

 
 
 

(3)股权。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颇有争议。英国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为分享红利及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分配公司的利余产。如果充许股东就公司的某一产投保、则其保险利益应按其所持看的股份,就送财产灭失时所受到的损失来计算,但这种计算极为困难。美国法院则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具有保险利益。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公司对公司财产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公司享有由殷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依据法人财产权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我们不赞成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古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说,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害关系,对占有物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险利益。

 
 
 

2.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烟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产生民事賠偿责任时,公民、法人的利益要蒙受损失。因此,公民、法人对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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